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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规定


2008-03-27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部分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45号)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的交费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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