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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请


2008-01-07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一、民事、行政案件
  1、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刑事案件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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