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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2021-03-12  【收藏本文


为了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知悉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将举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举证要求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持有证据的,均应当将证据提交到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

6、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7、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领域外或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二、申请调查取证

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时限

13、举证期限可分为法定举证期限、指定举证期限和约定举证期限三种。法定举证期限,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举证的期间,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间举证;指定举证期限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明确的时间期限。约定举证期限,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认可。

14、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其延期举证。

1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17、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18、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19、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四、举证相关的法律后果

20、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其予以训诫、罚款。

21、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2、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查明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上述不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23、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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