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讼保全指引
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1份; 格式要求:申请对…名下价值…(数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保全/…;财产线索:… 2.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或工商登记资料壹份 3.担保材料: 保函、担保公司营业执照(需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公司公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员工的委托书(需加盖公司公章)、员工工作证、如果是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查询的单号,也应当一并提交; 注意: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必须为中山法院网公示入册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必须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册名单的保险公司。 4.财产线索问题:涉及到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的话,应当提供相关内档资料;
仲裁保全的管辖问题: (1)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国内仲裁保全均由基层法院管辖。(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1-12条) (2)仲裁的诉前保全也与上述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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