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申请书原件2份; 2.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1份、被申请人联系方式信息申报表1份(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内容包括:常住地址、电话号码); 3.授权委托手续1份(如有委托他人的,必须提供。公民代理的,须有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双方关系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有劳动合同或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保证明); 4.仲裁裁决书原件、复印件及生效证明原件各1份; 5.仲裁协议复印件1份; 6.申请人关于执行款的收款账户确认书原件1份; 7.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 8.相关财产线索及网审所提交的相关材料1份。 备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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