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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公布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


2020-03-07  【收藏本文



今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例。案件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借疫情诈骗等犯罪,五案七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其中一人被判缓刑,四人并处罚金。

●梁某寿妨害公务案

●梁某、梁某某寻衅滋事案

●周某佳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

●谢某满、魏某强诈骗案

●朱某光诈骗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山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依法从快从严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截至3月7日,全市法院累计已宣判此类刑事案件5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省委政法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中山法院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中山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惩处涉疫情的各类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梁某寿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7日,疫情防控期间,梁某寿在未接受体温检测、未出示任何通行证件及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逆行冲过中山市黄圃镇某临时检查点。在该处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见状拉住梁某寿的摩托车车尾,被拖行了一段距离并受伤。另一名防疫点工作人员随即上前拉住了梁某寿的衣服,欲将他拉下摩托车。过程中,梁某寿用口咬伤一名工作人员的右拇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工作人员合力将其制服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同年3月6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寿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归案后,其自愿认罪认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某寿妨害公务案


二、梁某、梁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5日,梁某某在中山市某镇村口临时防疫检查站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核对时,与工作人员黄某某发生口角,便通知其兄梁某等人到场辱骂工作人员。随后,梁某、梁某某酒后纠集他人来到黄某某住处附近,再次辱骂黄某某及其父亲,治保人员场处置时,其二人还继续对黄某某及其父亲进行殴打,并将上前劝阻的治保人员按倒在地。

同年2月20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两被告人在羁押场所通过视频接受审判


三、周某佳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9月至11月,周某佳明知陆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以自养为目的,先后通过淘宝、微信等收购了5只苏卡达陆龟和3只红腿陆龟。

2019年11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将周某佳抓获归案,查获疑似陆龟2只和龟板1套,经鉴定属苏卡达陆龟及龟板,总价值为人民币7000元。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苏卡达陆龟属濒危野生动物,依规定对应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同年11月21日,周某佳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逮捕。

2020年3月4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佳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周某佳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


四、谢某满、魏某强诈骗案

2020年1月27日,谢某满伙同魏某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有大量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在收到微信转账后便不再理会被害人,共诈骗款项15600元。

同年2月2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满、魏某强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结伙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谢某满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魏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上述二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5600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方式审理谢某满、魏某强诈骗案


五、朱某光诈骗案

今年2月6日至2月8日,朱某光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利用新冠肺炎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微信转账后便不再理会被害人,共诈骗被害人朱某款项32600元。归案后,已追缴全部赃款。

同年2月27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特别是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防控灾害用品的名义骗取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朱某光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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