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直播预告 案号: (2018)粤20民终5906、5907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时间:2018年11月21日9:00 地点:本院第七法庭 合议庭成员:牛庆利、马燕清、刘通 书记员:练慧琳 上诉人:龙顺波 被上诉人: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龙顺波与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日公司)于2014年3月5日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宏日公司开发的两处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龙顺波向宏日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宏日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取得涉案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向龙顺波交付涉案商品房。龙顺波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宏日公司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和租金损失。一审判决认为宏日公司不能依约按期办理涉案商品房的综合验收手续,构成违约,应当向龙顺波支付违约金。龙顺波主张的租金损失,与其主张的提高违约金计算方式属于重复计算,不应予以支持。判决:1.宏日公司向龙顺波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购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涉案商品房之日止);二、驳回龙顺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龙顺波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主张的租金损失与逾期交房违约金系不同性质的损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其租金损失。 上诉人龙顺波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7916、1791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直播地址: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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