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直播预告 案号:(2018)粤20民终7510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14:45 地点:本院第十四法庭 合议庭成员:苏代平、梁艳凤、何亚成 书记员:欧贝贝 上诉人:中山市佳乐福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朱从香 案情概述:朱从香于2017年2月15日入职佳乐福公司(以下简称佳乐福公司),最后工作至2018年1月9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仲裁查明朱从香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工资数额依次为5910元、5439元、4617元、5798元、5823元、5115元、4531元、4841元、4325元、4700元、1591元的事实无异议。2018年2月22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从香的仲裁申请,朱从香请求佳乐福公司支付其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60013.8元,该会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8〕598号仲裁裁决,裁决佳乐福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加付朱从香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50020.97元。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佳乐福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认为佳乐福公司已经为朱从香缴纳社会保险,应视为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以实发工资计算工资差额是没有依据的。请求判令佳乐福公司无须支付朱从香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50020.97元。朱从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朱从香辩称佳乐福公司未依法与朱从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佳乐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粤2072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佳乐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朱从香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50020.97元;二、驳回佳乐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佳乐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佳乐福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佳乐福公司无须支付朱从香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50020.97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直播地址: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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