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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中山市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0-08-01  【收藏本文



市第一、第二法院,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推进中山律师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协商一致,现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2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17〕105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司〔2017〕508号),结合中山市工作实际开展律师调解,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1.在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2.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实行律师调解员值班制。

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镇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要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委派、委托的案件开展调解。

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管理。

3.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员名册。通过律师自愿报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的方式,结合专业、特长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将名单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4.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应予以公开,供市两级法院当事人共同使用。

二、规范律师调解程序

5.明确调解案件范围。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等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律师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6.规范立案前调解流程。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起诉案件适宜调解的,编立“诉前调”案号,向起诉人出具《律师调解告知书》,并及时将案件委派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能够线上移送的,应简化程序。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及时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7.规范立案后调解流程。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律师调解告知书》,并及时将案件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及时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8.规范调解员指定。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是否同意,由律师调解中心决定。

9.规范调解期限。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律师调解员应当向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并移送相关材料。

10.完善调解协议制作。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或视频影像方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制作《律师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律师调解员在协议上签字。

11.加强调解协议履行。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即时履行的,律师调解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协议,对于分期履行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负担。

12.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中心或工作室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受理申请后,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天审查并予以裁定;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并予以裁定。

13.完善调解档案管理。调解终结,律师调解员应当制作《律师调解结案表》,连同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印案件材料。律师调解中心或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14.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主持调解纠纷的,参照上述程序开展。

三、完善律师调解机制

15.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立案登记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用。立案登记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16.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17.建立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8.开展在线调解工作。鼓励律师调解员积极使用在线调解工作平台,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凡利用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的,律师调解员无需再提供纸质调解档案。人民法院凭电子卷宗材料直接作司法确认审查。

四、加强律师调解工作保障

19.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律师调解队伍,确保案件调解质量。适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立案调解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并逐渐完善律师调解的激励机制。市两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市司法局、市律协应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的考评依据。

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任期为三年一届,管理部门将根据上一届任期的工作表现,优先继续聘任成效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

20.严格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1)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3)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仲裁或者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21.加强纪律规范。律师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律师调解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仲裁或者诉讼代理人,严禁公开调解内容及结果,严禁泄露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当事人秘密和隐私等。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2.严肃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制或者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者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23.加强宣传工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24.加强经费保障。市司法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落实律师调解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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