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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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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3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6-03 第 3542 期 A07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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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一公司负责人说服朋友以15亩土地作为抵押物,然后伪造虚假合同以及公司财务报表等,成功从我市一家银行贷款4000万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该负责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20万元。 案情:伪造虚假资料骗贷4000万元 陈理飞(化名)是浩天公司(化名)的股东,占股49%。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指控,陈理飞所在的浩天公司以及其本人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2010年7月7日,陈理飞等人与李某甲达成合作协议,约定李某甲以其自有的15亩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约定贷款成功后拿出600万元借给李某甲,将公司在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550万股的股份,以每万股1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甲等。 随后,浩天公司伪造虚假资料和公司财务报表等,成功从某银行贷款4000万元,浩天公司将这笔款项用于还债,只归还了银行两期贷款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有本金3840万元未归还。 庭审:被告人获刑3年6 个月并罚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浩天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理飞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判决浩天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200万元;陈理飞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陈理飞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浩天公司及陈理飞等人虚构事实以骗取李某甲将物业借出提供担保,故指控两被告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证明,浩天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资料均是虚假的,而上述材料是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浩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同时,陈理飞作为浩天公司的股东,参与骗取贷款,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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