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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2015-05-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5-28 第 743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在坦洲一家酒店洗桑拿,2个小时后发现存放在储物柜的名表、名包不翼而飞,财物损失达22万余元,黄先生在2013年6月遭遇了这么件倒霉事。由于案件还没侦破,黄先生因赔偿问题将酒店告上法庭。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酒店被判担责三成,赔偿顾客6.8万余元。
  2013年6月14日13时,黄先生到坦洲镇某酒店的三楼洗桑拿、足浴。在洗桑拿前,黄先生将LV手包、劳力士手表、手机等随身物品存放到桑拿房储物柜中,并用电子锁上锁。期间,黄先生曾打开电子锁取出手机和香烟,然后又将储物柜上锁。
  当天下午3点左右,黄先生足浴完后打开储物柜,发现存放在里面的手表和手包不翼而飞,他随即打电话报警。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因赔偿问题,黄先生与酒店协商未果,于2014年5月28起诉到市第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他经济损失227762.62元。
  庭审中,黄先生提交了报警回执,劳力士表卡、收据、信用卡消费记录及LV手提包发票等证据。同时,法院向警方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录像,画面显示黄先生13时31分戴着手表拿着手包进入酒店。
  法院认为,在这起失窃案中,酒店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属于经营性公共场所,对前来足浴、桑拿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不过,酒店对于足浴、桑拿场所可能存在的隐蔽性危险,如可能遭遇窃贼侵害等只是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由于涉案酒店没有设置明显的“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的标志来提示客人如何保管贵重物品,造成黄先生的物品被盗,应承担次要责任。
  黄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判断出自己使用的储物柜只是起到暂时存放随身物品的用途。而且,储物柜放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黄先生也应预知到财物丢失的风险。
  市第一法院结合案情,酌定酒店担责30%,向黄先生赔偿68328.79元。酒店方随后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钟国平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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