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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一商行代售假五粮液


2015-05-18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5-18 第 7427 期 A5版   【收藏本文
  因为代售一瓶假冒五粮液白酒,我市东区朗晴假日园一间百货店被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告上法庭。五粮液公司打假员在商行购买了该瓶白酒后,向市第一法院起诉,索赔12万元。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商行经营者被判赔偿五粮液公司2.3万元。
  ■商行售一瓶假五粮液,被起诉索赔12万
  2014年1月4日,五粮液公司打假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来到我市东区朗晴假日园的一家商店,花950元购买了一瓶52度五粮液酒。当天,五粮液集团公司的打假员对购买的五粮液酒进行了查看和鉴定,认定该瓶封存的五粮液白酒上印刷的商标标识和防伪标识与公司正品的印刷特征不相符,是假冒产品。
  2014年6月20日,五粮液股份公司起诉至市第一法院,要求覃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所有库存假冒产品;同时,覃某需登报道歉并支付五粮液股份公司赔偿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
  覃某于2009年就开始在小区商铺经营百货用品。覃某称,这瓶五粮液是一家电子公司委托他进行售卖的。该电子公司为此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并表示白酒是客户作为礼物送给他们公司的。
  ■代售也不能免责,商户终审被判赔2.3万
  我国商标法规定,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覃某代售这瓶五粮液,能否免责?
  市第一法院认为,覃某店里卖的这瓶五粮液,商标、字样都与五粮液公司的正品酒相同,虽然包装上的“WULIANGYE”拼音的字体略有不同,但通过进行比对观察,并考虑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此外,覃某所提交的电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收据,并不能证明这瓶假五粮液有合法来源。法院一审认定,覃某销售侵犯了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令覃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库存,并结合案情判令覃某赔偿五粮液公司2.3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覃某和五粮液公司都不服判决,于2014年底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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