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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买卖宅基地引定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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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4-10 第 738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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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一年多以前,横栏镇某村就因村民卖地引发了委托合同纠纷。茂名人陈某明、陈某进兄弟俩委托他人买地,交了诚意金后欲拿回遭拒。兄弟俩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繁、王某容退还购地定金3万元。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由于该卖地行为不合法,法院判令合同无效,王某繁、王某容应退还款项。 ■案情回顾:欲买村民宅基地,交定金后引发纠纷 2013年8月22日,王某容、王某繁姐弟二人带着陈某明、陈某进两兄弟到横栏镇某村看该村新规划的地块。“这里的地块约1400元/平方米,很多人抢着要,已几乎卖完了,如果想买就快下决心。”王某繁对陈氏兄弟说,他和该地块的村民很熟,可以帮忙联系村民黄某以最低价转让,并可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王某繁提出如果想买就先交3万元作为买地诚意金给他保管,如果没有联系成功就全部退回。陈氏兄弟在还没有看到地的情况下就在当天下午跑到古镇广发银行取了3万元现金给王某繁,对方没有写收条。在付钱时,陈氏兄弟叮嘱王某繁要问清楚该块地怎样办理过户等情况再决定买不买。 让陈氏兄弟始料未及的是,王某繁第二天上午就打电话告诉他们,他已经把3万元作为定金给村民黄某了。陈氏兄弟认为,他们还没同意买哪一块地,价钱也没确定,因此要求王某繁马上把钱退回,但遭到对方拒绝。2013年10月,陈氏兄弟把王某繁、王某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购地预付款3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2万元,总计5万元。 ■法院判决:买卖宅基地违法,原告获判拿回3 万元款项 该案一审开庭时,王某繁否认收到3万元定金,对方连收条都没有。“他委托我买地,交了定金之后又违约。法律规定,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且,即使陈某明确实有委托我交付定金,根据过错程度陈某明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村民黄某出庭作证称:“王某繁曾与我口头约定购买我一块宅基地,地价是1400元/平方米,并于2013年8月22日晚上交了定金,约定15天后必须签订合同,余款于签订书面合同时付清,如不能达成交易就由我方没收定金。”黄某说,他收款时也没有出具收据,后来王某繁迟迟没有来签合同,黄某多次询问无果后把地卖给了他人。 法院认为,从陈某明提供的与村民黄某的通话记录、取款凭证等足以证明王某繁收了陈氏兄弟3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陈氏兄弟委托王某繁购买村民宅基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合同因委托事项违法而无效。 法院一审判令王某繁应返还3万元给陈氏兄弟,但驳回了陈氏兄弟有关误工费、交通费的诉求。王某繁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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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胡怡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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