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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令其全额赔偿


2015-04-08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4-08 第 738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被撞损,保险公司该不该给予全额赔偿?2014年4月,孙先生在东升镇裕隆三路路段就遭遇了这么一件倒霉的事。让他更郁闷的是,保险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后,以孙先生延迟3天报案且无法证明事故原因、鉴定价格虚高等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孙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4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轿车停路边被撞损,保险公司拒全赔
  2014年4月,孙先生将轿车停在东升镇裕隆三路路段,取车时发现被碰撞。孙先生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保险公司派员查勘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孙先生委托的评估公司认定车辆损失为51328元。
  孙先生修好车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全赔。去年7月,孙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51328元、评估费2766元,合计54094元。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4年4月19日,但孙先生于4月21日才报案。对此,孙先生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书面材料,证明事故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对无法核实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也不予认可。“孙先生进行评估时没有通知我方,单方委托评估,严重侵犯我方作为保险理赔人对保险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程序不合法,而且该评估报告没有车辆损失照片,我方不确定其中的维修更换项目是因为本次事故造成的,且鉴定的价格明显高于4S店的维修价格标准,该鉴定报告应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全额赔偿车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孙先生已向交警部门报案,保险公司也派了人查勘。如今,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交通事故存在虚构事实、伪造现场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仅以孙先生没有及时报案而认为事故不真实,这一说法没有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保险公司该不该全额赔偿?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1个月内仍没有出具定损意见,孙先生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损进行评估并无不当。保险公司认为评估出来的定损金额过高,但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但是,孙先生称保险公司没有对这一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或说明,保险公司也拿不出相应证据来反驳,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无权依据该免责条款免赔30%。
  市第二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赔54094元。保险公司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胡怡静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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