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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18万“感谢费”全额退赃获轻判


2015-03-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24 第 7372 期 A2版   【收藏本文
  仅是几项镇区的路面改造小工程,原小榄镇建设中心工作人员刘卫红就从承建方处收取了18万元“感谢费”。记者3月23 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刘卫红因自首且全额退赃获得轻判,终审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监管路面改造工程,一年多受贿18万
  市中级法院查明,刘卫红1969年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原小榄镇建设中心工作人员。2010年至2011年,刘卫红代表小榄镇政府对小榄镇民安南路中央分隔带花岗岩材料采购工程及小榄镇民安北路中央分隔带安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其间为承建方苏某某在工程招投标及申请工程进度款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后多次收受苏某某贿送的“感谢费”共计3万元。
  刘卫红更大的一笔受贿金额出现在2011年年底。当时,小榄镇要对小榄镇民安南路 (紫荆路至米步涌桥)、富华路与紫荆路进行改造,以及对小榄镇民安南路(米步涌桥)至工业大道的路面进行改造。刘卫红负责对这些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其间为工程承建方区某某在工程验收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后收受区某某贿送的“感谢费”15万元。
  ■自首且全额退赃,被告人终审获刑5年
  2014年4月24日,刘卫红主动到小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同日被移交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破案后,刘卫红的亲属已代为退出受贿所得赃款18万元。
  2014年12月10日,市第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刘卫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结合刘卫红自首且全额退赃的情节,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除了没收18万受贿款外,再处没收财产5万元。
  刘卫红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刘卫红认为,他没有向结算单位提出过不合理要求,更没有为施工方谋取非法利益,也没有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此外,他有自首情节和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的表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市中院认为,刘卫红受贿18万本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判决已考虑到他自首退赃的情节作出了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量刑并无不当。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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