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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持猎枪构成犯罪两男子获有期徒刑


2015-03-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20 第 736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拿来打猎的猎枪放在家里不用,也构成犯罪。
  本报讯 拿来打猎的猎枪放在家里不用,也构成犯罪。2014年7月,42岁的中山男子黄某廉因非法持有两支猎枪被警方抓获,而负责帮他保管枪支的朋友林某锋也因此涉嫌犯罪。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黄某廉和林某锋均因非法持枪罪,于3月12日终审各被判刑3年和1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2年初,黄某廉将非法持有的2支猎枪及5发子弹存放于家中。2014年初,黄某廉携带枪支、弹药到朋友林某锋经营的维修厂,委托林某锋代为保管。林某锋在明知物品是枪支、弹药的情况下,仍为朋友保管、存放。
  2014年7月11日,警方在西区将黄某廉抓获,并在他的带领下到维修厂内缴获枪支、弹药,并将林某锋抓获。归案后,黄某廉、林某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警方缴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12号猎枪,5发子弹为12号猎枪弹。
  2014年11月24日,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处黄某廉有期徒刑3年,而林某锋因协助黄某廉保管涉案枪支,且保管时间不长,在非法持有枪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12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谢欣然 苏嘉敏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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