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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还缺斤短两两罪并罚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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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12 第 7360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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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5日,小榄镇一家电器公司发生失窃案,公司仓库里价值14万余元的银触点被盗,警方两天后破案,抓获两名犯案人员,后顺藤摸瓜将收购该赃物的魏某抓获。魏某不仅供述了自己收购赃物的犯罪事实,同时还承认在收购过程中缺斤短两,诈骗了其中63公斤银触点。魏某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两男子盗窃公司货物废品站收赃缺斤短两 谢某、林某曾就职于小榄镇一间电气公司。2013年8月15日晚11时许,两人密谋盗窃后来到该公司,后翻墙入内盗得该公司仓库内的银触点4袋(共价值143690元)后逃离现场。 2013年8月16日凌晨,谢某、林某将银触点运至小榄镇某文化广场旁由魏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魏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以12800元的低价向被告人谢某、林某收购上述233公斤银触点。 期间,魏某利用遥控器控制收购店电子秤的称重数值显示,诈骗谢某、林某银触点63公斤 (共价值31500元)。当天上午,魏某又将上述赃物转售给梁某(另案处理)。 2013年8月17日,警方先后将谢某、林某和魏某抓获归案。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行。破案后,警方缴回被盗的178公斤银触点并已发还被害公司,其余55公斤银触点未能缴回。事后,梁某已另行赔偿被害公司损失33000元。 ●庭审焦点:诈骗盗窃来的赃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市第二法院认为,谢某、林某的行为都已构成盗窃罪。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他的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且,魏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又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分别对谢某和林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魏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决定对他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后上诉至市中级法院。魏某认为,他诈骗的对象为赃物,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物,不应据此认定他构成诈骗犯罪。此外,他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应两罪并罚。 ●法院判决:收赃过程中另起犯意诈骗应两罪并罚 市中院认为,魏某明知他人出售的银触点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进行收购,这一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无疑。而魏某在收购过程中,通过遥控器控制电子秤的称重数值,对谢某、林某隐瞒银触点实际重量为233公斤的事实真相,使二人以为出售的银触点仅有170公斤。魏某以该重量收取价款,从而骗得谢某、林某63公斤的银触点(价值31500元)。 那么,魏某的行为是否该两罪并罚?法院认为,魏某通过遥控器控制电子秤的称重数值并不是他收购赃物的必经手段,而是在收购赃物的过程中另起犯意,再通过实施该行为达到其诈骗的目的。因此,魏某的收购行为和遥控电子秤的称重数值行为并非同一行为,而是分别基于两个不同犯意而实施的两个不同行为,分别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此外,诈骗的对象是否为赃物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成立。近日,市中院对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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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谢欣然 张航 图/美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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