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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收件途中摔伤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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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6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06 第 7354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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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工作期间摔伤,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如果这个用人方没有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主体,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快递员黎先生收件途中摔伤致残,后引发工伤赔偿纠纷。广州市全日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昨日了解到,全日通公司将三乡镇业务发包给陈先生,但陈先生因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黎先生的33万余元伤残赔偿由全日通公司承担。 2010年9月7日,广州市全日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广东信宜人陈先生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将三乡镇的物流业务发包给陈先生。陈先生没有营业执照,他于2011年4月聘请老乡黎先生为他派送快递。黎先生入职不到1个月就发生了意外。2011年4月22日,黎先生驾驶摩托车前往三乡镇古鹤工业区收取邮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黎先生被送入医院治疗了近半年,花去了13万余元医疗费,全日通公司支付了47500元,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医疗费59311.89元。 黎先生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其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六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确认他停工留薪期为2年。同时,人社局还认定因陈先生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而属于非法用工主体,因此由全日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3年11月13日,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解除与全日通公司的劳动关系,及全日通公司向他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40万余元。2014年1月8日,市仲裁委在裁定全日通公司共赔偿黎先生33.2万余元。全日通公司不服裁决,后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全日通公司认为,该公司与陈先生是平等合作联营关系。因此,对于黎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其实际用人单位陈先生来承担。而陈先生在非法用工过程中导致黎先生因工受伤,对于非法用工所导致的工伤赔偿,应该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对此,黎先生答辩称,陈先生在运营中都是以全日通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并不是平等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黎先生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具有主体资格的全日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在人社局认定工伤后,全日通公司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于是放弃了相关权利。如今,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及停工留薪期确认书都已发生法律效力,全日通公司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黎先生相关工伤待遇。市第一法院一审驳回了全日通公司是诉讼请求。全日通公司随后提起上诉,近日被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该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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