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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离世代书遗嘱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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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04 第 7352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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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由于这种遗嘱不是自书性,相比其他遗嘱容易产生争议。2014年1月,石岐区一名黄姓老伯离世后就产生了代书遗嘱纠纷。黄老伯的后任妻子和继女与黄老伯的两名儿子对簿公堂。这份只有证明人而非见证人签署日期和见证日期不同的遗嘱是否有效?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代书遗嘱有瑕疵,老伯身故后现纠纷 黄老伯1944年出生,1986年在房改期间以优惠价格买下了公司安排的一处房产。1987年,黄老伯和前任妻子周某协议离婚,并按协议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当时,他们的两个儿子黄大军、黄大海都已独立生活。1991年,黄老伯与黄小芬结婚,并与黄小芬的女儿陈于佳一起共同生活。 1994年11月16日,50岁的黄老伯来到中山市烟墩区法律服务所立代书遗嘱。“我深恐一旦与世长辞,家属发生继承遗产纠纷,故委托中山市烟墩区法律服务所代书遗嘱,我的意愿,将上述房产及家中财物归妻子黄小芬、继女陈于佳两人继承。”这份代书遗嘱上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何某、张某分别作为证明人在遗嘱上签名、盖章。 但在1994年11月23日,中山市烟墩区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上写的是黄老伯11月23日来到法律服务所立代书遗嘱的。2014年1月23日,黄老伯离世。随后,黄大军、黄大海与黄小芬、陈于佳因这份代书遗嘱产生纠纷,后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判房产归两原告所有 黄大军、黄大海认为,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见证立遗嘱的过程。由于现场只有一名见证人,法律服务所有义务证明黄老伯在立遗嘱时精神状况是否正常、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兄弟俩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于佳、黄小芬所持有的遗嘱无效,黄大军、黄大海对涉案房产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陈于佳和黄小芬则认为,证明人与见证人并没有区别。对于立遗嘱的时间存在差异,她们认为应是当时的笔误所致。黄老伯的代书遗嘱将财产指定由第二任妻子及继女继承,看似有违常理,但实际上黄老伯与黄大军、黄大海一直有矛盾,并曾经对簿公堂。两人还提供了黄老伯1999年的退休证明,以证明他在1994年精神是正常的。 市第一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工作人员张某在代书遗嘱上盖章而不是签字,法院认为这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虽然遗嘱的日期有瑕疵,但不影响遗嘱的真实性。 市第一法院一审认定遗嘱有效,该房产由陈于佳和黄小芬继承。黄大军两兄弟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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