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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就业落户娶两妻


2015-03-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02 第 735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一张透支6000余元的信用卡,银行报警后警方却迟迟无法破案。另一张信用卡透支近4万元,牵出了一起冒用他人身份的系列案件。
  1998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王元嘉冒高中数学老师王海辉的身份就业、落户,还去数学老师毕业的高校补办了毕业证明,后来,他用两个身份分别与他人结婚,直到发生信用卡欠款事件才露出马脚。2013年4月,王元嘉在湖南被警方抓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终审作出改判。他供述了自己冒用老师身份其及“借”来的十年人生。
  ■6000余元的信用卡诈骗案
  2004年8月26日,一名30岁的男子走入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银行提交了表格,他要申请一张信用卡。“申请人叫王海辉,本科学历,是一名教师。”银行员工苏某说,银行很快给王海辉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4000元的信用卡。
  2005年6月29日,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认为王海辉的卡记录良好,于是将最高透支额度提高至6000元,并以短信及账单形式通知了他。这笔看起来再平凡不过的信用卡业务,却在一年后出现了变数。
  2006年5月开始,户名为王海辉的信用卡多次恶意透支,累计透支本金6551.87元。银行多次催收,后来王海辉改变了联系方式,导致银行催收无果。
  2008年4月,在湛江市,一名叫王海辉的男子向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获得贷款。“我从银行获取的资料得知,有人冒用我的身份在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办理信用卡进行透支。”案子迟迟没能侦破。在中山的“王海辉”是谁?
  ■他在湖南落网
  就在王海辉申请公积金贷款发现身份被冒用的半年后,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向名叫王元嘉的男子发放的一张透支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该卡2009年4月19日透支了20230元,王元嘉在当年5月27日打电话到银行申请分期偿还透支款。”银行员工黄某说。
  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批准了王元嘉分期偿还透支款的申请。这项业务等于提高了王元嘉的透支额度。2009年6月5日,王元嘉用该张信用卡消费了18670元。同年7月10日开始,银行多次以电话通知、寄发信函、上门等方式催收未果。银行向警方报了案。
  2013年4月6日,警方在湖南省长沙市将王元嘉抓获归案。在王元嘉的出租屋内,民警还缴获了3张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及该律师事务所的公章。经过鉴定,该枚公章和三张介绍信都是伪造的。
  归案后,王元嘉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原来,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的也是他。王元嘉是通过什么途径冒用了王海辉的身份的?
  ■为求职冒用老师身份
  王元嘉是湖南人,1974年出生,大专学历。在派出所里,他供述了自己冒用老师身份、从最初的为谋一份职业到后来引发信用卡诈骗罪的始末。
  1996年,王元嘉从邵阳师专毕业后到了湖南省武冈市秦桥中学教书。1998年下半年,王元嘉想应聘广东省英德市英成书院,对方要求本科学历,而他只是大专学历。王元嘉便想冒用“王海辉”的身份去应聘。
  “王海辉是我在武冈市第二中学读高中时的数学教师,我对他的情况比较了解,并有他的学历和身份证复印件。”王元嘉说。他后来以“王海辉”的身份应聘到英德市英成书院。
  后来,王元嘉又通过朋友弄到一张盖有“王海辉”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的空白户籍迁出表。他将表填好后便以“王海辉”的身份落户到了广东英德。“由于我不是通过正常途径迁出,所以对王海辉本人的户籍没有影响。”
  ■不一样的十年人生
  王元嘉发现,“王海辉”这个身份比自己的身份好用多了。2000年,王元嘉冒用王海辉之名应聘到中山市中港英文学校教书;2001 年应聘到中山市第一中学任教。2004年和2008年,“王海辉”在广发银行、中国银行先后申请了信用卡。
  截至案发时,王元嘉冒名王海辉申领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共欠款16608.87元(含滞纳金等费用,下同);王元嘉申领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共欠款78335.69元。
  王元嘉冒用王海辉的身份,不仅在求职、办理银行卡等方面得到了便利,由于拥有两个真实的身份证,他还犯下了重婚罪。
  王元嘉主动供述,2003年11月17日,他冒名“王海辉”与肖女士在中山登记结婚;2006年6月26日,在没有和肖女士离婚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身份与雷女士在中山登记结婚。而在2011年的离婚官司中,肖女士和雷女士对王元嘉表示了谅解。
  ■终审被判两年半
  2014年5月,市第一法院对王元嘉犯信用卡诈骗罪、重婚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元嘉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这一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王元嘉有配偶而重婚,这一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王元嘉伪造企业印章,这一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对王元嘉执行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继续追缴他信用卡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财产,发还给银行。王元嘉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王元嘉主动供述重婚罪行,可以减轻处罚。而对于伪造企业印章罪,由于王元嘉伪造的印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任何一类,王元嘉这一行为不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
  近日,市中院对这一案件终审作出改判。王元嘉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重婚罪,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并被处罚金2万元。目前,这一判决已生效。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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