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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货款引发群殴致一死一重伤


2015-01-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1-22 第 731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为追回货款,某电路厂负责人覃某光先是将欠款的灯饰厂老板廖某明拘禁并殴打,后又带人到廖某的工厂欲取回货物,并与该厂负责人发生冲突。双方大打出手,造成一死一重伤。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故意伤害案。由于死者先动手对引发该案有一定过错,七名被告人被酌情从轻处罚。
  市中级法院查明,2013年11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文、韦某、岑某等人因灯饰厂老板廖某明未能支付到期货款,将廖带到酒店实施监禁并殴打。次日晚上7时许,廖某明承诺筹到钱,覃某光等人遂将廖某明释放。
  2013年11月17日下午4 时许,覃某光、黄某文以及其他供应商再次向廖某明追讨货款未果,他们怀疑廖将货物转移到了横栏镇的灯饰厂,遂带韦某、岑某等7人来到该厂欲取回货物。
  期间,黄某文与该厂的林某娟(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冲突。覃某光见状马上驾车到江门拿铁管、木棍等工具。他们返回到横栏镇时得知黄某文已被对方围殴,韦某、岑某等人各持一根铁管,与被害人田某等十多名男子互殴,覃某光在车上守候。
  这起群殴案件造成被害人田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黄某文也被打成重伤。案发后,几名被告人相继落网。
  2014年底,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覃某光向被害人田某家属赔偿5万元,被告人韦某、岑某、岑某和、覃某标、覃某旺分别向田某家属赔偿2万元,均已获得田某家属的谅解。
  市中院认为,覃某光等七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覃某光等四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田某一方首先动手围殴被告人黄某文,对引发案件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为可据此对覃某光等七人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覃某光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获刑10年3个月,其余被告人分获2年至8年半有期徒刑。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谢欣然 马骁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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