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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企虚构一堆荣誉迷了加盟商的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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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1-22 第 731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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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解元杰 特许经营在中山灯饰行业中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模式,加盟商只需支付订货金并装修好店面,就能在短时间内开店营业。不过,这种经营模式也存在一定风险。湖北人刘先生就在选择加盟的灯饰厂家上中了招。 2014年,刘先生以厂家号称名牌产品实为虚假宣传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8 万元订货金和5万元装修损失。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级法院终审对该案作出改判,支持了刘先生的大部分诉求。 ■加盟后发现是假名牌,加盟商反悔起诉 2013年7月,湖北人刘先生来到中山寻找灯饰厂家投资加盟,并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了横栏镇一间照明公司。 厂家提供的荣誉资格证书等显示,他们是 “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颁布的 “质量·服务·诚信AAA单位”、“中国灯饰行业十佳名优品牌”、“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 刘先生看到这些荣誉后,对厂家充满信心。2013年7月19日,他与厂家签订了《经销合同》,成为厂家在四川省成都市的照明经销商。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先后共支付了8万元定货金。 不久,刘先生通过查询发现“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这两组织并没有经过合法登记,厂家获得的荣誉纯属虚构。他以厂家对商标存在虚假宣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拿回定金和损失,遭到厂家拒绝。随后,刘先生把厂家告上法庭。 ■一审被驳回,加盟商提起上诉 刘先生认为厂家存在欺诈,而且不具备《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此,他提供了公证书、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查询情况打印件等材料。 不过,厂家在一审时也拿出了相应证据,提供了 “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的网页、品牌认证书等,以证明他们获得的荣誉是真实可靠的。原审法院认为,刘先生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厂家的行为存在欺诈。 刘先生与照明公司签订的是 《经销合同》,刘先生付了款,照明公司供了货,双方是买卖关系,并不存在特许经营关系。厂家的送货单显示,3张单据货物市场指导价27万余元,其中有部分退货,退货款为4万余元。刘先生对此不认同,认为只是拿到了2万元的货物,但他没有拿出相应证据来反驳。 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他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终审改判,厂家被判退还货款 该案二审期间,市中级法院依据刘先生的申请,向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核实“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的登记情况。结果,两单位均回函称这两个机构并没有在其单位登记注册。 照明公司二审时为自己喊冤。他们认为,厂家在办理品牌认证时并不可能完全了解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及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的内部情况,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可以办理品牌认证。因此,照明公司对于两机构没有在相关单位办理登记的情况并不清楚,不能单凭两机构的单方行为来认定照明公司存在欺诈。 市中院认为,根据双方的 《经销合同》,刘先生和厂家是特许经营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照明公司在网页上宣传他们获得了“质量·服务·诚信AAA 单位”、“中国灯饰行业十佳名优品牌”、“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等荣誉,但这些荣誉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有效认证,照明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刘先生有权撤销合同。 近日,市中院终审对该案作出改判,厂家被判退还8万元定货金给刘先生,并支付1.5万元装修损失;刘先生则将货物退回给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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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阮碧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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