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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依据同日两省异常交易认定盗刷


2014-12-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12 第 727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坦洲镇的霍女士开了一张银行卡,去年9月至今年1月,她的刷卡记录"周游"河南、安徽、东莞、珠海等地,涉及金额5万余元。霍女士称这些交易都是银行卡被盗刷产生的,但她没法证明刷卡交易发生时,自己的银行卡是否在身边。
  霍女士起诉银行索赔,一审败诉,她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院结合银行卡3 小时内跨越两省取款转账的事实,认定其中4万余元是盗刷金额。最终,银行被判担责一半,赔偿霍女士2万余元。
  ■银行卡4个月 “周游”4省,涉案金额5万余元
  40岁的霍女士是坦洲镇人,2009年6月,她在镇上一间银行开了张储蓄卡。霍女士在今年2月14日,她接到证券公司通知将有5万余元基金收益转进卡里。霍女士在当天将其中1万元买了保险。2月17日她查账时发现,自己卡上只剩下6.83.元。
  霍女士怀疑自己的卡遭到盗刷,她找银行打印了交易记录,发现银行卡在去年9月开始出现异地交易。根据记录显示,霍女士的银行卡从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2月14 日共计发生14笔交易,交易地点涉及河南、安徽、东莞、珠海等地,涉案金额共计55689元。
  霍女士称,她人一直在中山,而且都是在当地取钱转账,从没有到外地。霍女士向警方报了警。2月18日,当地派出所向霍女士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并立盗窃案侦查。
  而后,霍女士把银行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损失。
  ■储户称卡遭盗刷,起诉索赔一审被驳回
  霍女士称,她的银行卡是用来买基金和保险的,从没有其他交易记录,也没有在外地使用。她提供了那几个月在中山的通话记录,以此证明她人一直在中山。
  市第一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发生在珠海的4笔交易,取款人确实不是霍女士,但这也不排除霍女士委托他人交易的可能。而其余交易,银行没有提交监控录像,无法证明是不是霍女士在用卡。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认为霍女士仅凭通话清单,不能证明发生异地交易时她的银行卡是否在身边,也就无法证明那14笔交易是伪卡交易。法院据此驳回了霍女士的诉求,她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银行在二审时表示,霍女士曾于今年1月在银行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单据上会显示余额,按理霍女士早该在当天就发现余额异样了,但她是在2月17日才报警的。因此,即使存在伪卡交易,今年1月至2月17日发生的损失也应该由霍女士自己承担。
  ■同日异地交易成关键证据,法院认定存在盗刷
  市中院审查证据后认为,涉案银行卡在今年2月14日上午9时52分、9时53分在珠海发生4笔交易,合计40200元。当天,该卡又于13时11分在安徽省跨行取款1500元。银行方面对此的解释是,3小时18分钟内在广东和安徽两地发生交易是可能的,但银行无法向法院提供具体路径及合理方案。为此,承办法官专门测算了3小时之间是否可以从珠海到合肥。由于直飞需要2小时,再加上提前登机半小时,从合肥机场到那个安徽乡镇上的小银行,这些时间远远大于3小时。加上珠海并没有航班直飞合肥。因此,法院认定当天的两地交易中,有一地的交易是使用伪造卡进行的交易。
  近日,法院结合案情,酌定双方各自担责50%,银行被判向霍女士赔偿2010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尹四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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