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时讯 >> 正文
男子醉驾撞死人获刑两年半


2014-12-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10 第 726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一名男子在港口镇醉酒驾车追尾电动车,肇事后又将被害人移动至路边,当医护人员赶到时,被害人证实不治。今年6月,市第一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 年半。随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称被告人肇事后将被害人移至路边,并非为避免二次伤害,且他在侦查阶段未供述这一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罪行。记者昨日获悉,市中院二审对该案作出改判,被告人杨某终审获刑2年半。
  ■发现事故现场 过路司机报警
  2014年2月18日晚9时37分许,朱先生驾车沿港口金港路由沙朗往港口方向行驶。他经过沙朗深宝电器前路段时,发现道路右侧距路边约5米有一辆白色本田飞度小汽车,停在道路外的泥地上。“我看见在右侧水泥路面上有一个人躺在地上,距路边泥地约1米远的路面上有一条血迹,一名身材微胖的男子站在不远处。”朱先生说,他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前行,不过他拨打了电话报警。
  警方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理,并同时通知120派医护人员前往救助。
  ■医护人员到场 伤者“不见了”
  当晚9时40分,医护人员苏先生接到120指挥台的指令后,前往沙朗金叶广场往港口方向约3公里处救助一名交通事故的伤员。“我们去到该地方后下车找伤者,当时看到道路右侧路边有一摊血,道路外草坪停有一辆小车,小车后侧站着一名男子,但是没看到伤者。”
  苏先生等人很纳闷,于是就在旁边的草地、水沟等处寻找伤者,但还是没有找到。于是,苏先生问站在小车后侧的男子。“他说不知道,我们就继续寻找,找了约一分钟发现有一个人倒在距离那摊血迹不远的水沟里。”
  于是,苏先生他们赶紧把伤者抬上来车进行抢救,但经过检查后发现,伤者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交警来到现场后,医护人员就离开了。
  ■一审获刑1年半检察机关抗诉
  飞度小轿车的驾驶人是杨某,30岁,黄圃镇人。他案发后供述了自己肇事撞人的事实。“当晚7时许,我和朋友在西区沙朗吃饭喝酒,期间我喝了4 杯红酒。”当时,杨某并没有酒驾。晚上9时许,朋友吴某开着杨某的车送杨回到了住处楼下,杨某称要在车上休息一下。吴某走开不久,杨某独自启动了车辆,打算去港口镇找朋友。
  “当我经港口金港路由沙朗往港口某路段时,与前方一辆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当时我行驶的速度约100公里每小时。”杨某说,他在发生碰撞后踩刹车并向右打方向盘,车子冲到右侧路边的泥地上,车也坏了。
  经交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34300元。今年6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市第一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半。随后,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抗诉。
  ■法院终审改判 男子获刑2年半
  检察机关抗诉提出,杨某肇事后还将被害人移至路边水沟,在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又拒不提供被害人的位置,情节比较恶劣。杨某虽有自首情节,但他在侦查阶段只是供述驾车撞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没有供述事后有移动被害人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对杨某从轻处罚的幅度,应有别于全部如实供述的自首,而且杨某也没有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对此,杨某则辩称自己移动被害人是为避免她遭受二次伤害。“我下车看见她躺在路边,已经没有反应,我就把她拖到路边,然后向路过的车辆求救,然后医护人员来到发现被撞的那人已经死亡。”
  市中院近日二审该案。市中院认为,杨某肇事后辩称移动被害人,是为了防止发生二次事故,但又拒绝透露被害人位置给医护人员,这与情理不符。此外,杨某在侦查阶段对自己肇事后曾移动被害人的行为有所隐瞒,案发后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小部分经济损失,因此从轻处罚幅度不宜过宽。
  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改判。杨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