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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年节慰问金也是受贿


2014-12-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10 第 7268 期 A1版   【收藏本文
  今年5月以来,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正副站长陈林奎、罗有华、梁水灵先后因受贿受审。继陈林奎受贿11.3万元终审获刑10年、梁水灵受贿26万元因自首一审获刑5年半后,罗有华因受贿24万余元一审被判10年而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罗有华的辩护律师认为,罗收受他人的年节慰问金只是基于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款。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院已在日前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10年受贿24万余元,他一审获刑10年提起上诉
  罗有华案发前是中山市园林管理处副主任,曾任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安监员、副站长。2014年2月25日,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发现罗有华受贿线索后,在市园林管理处其办公室将他带回接受调查。
  归案后,罗有华如实交待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相关犯罪事实。市第一法院认定,2004至2013年,罗有华在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担任安监员、副站长期间,利用负责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把关和审批建筑起重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的报装、备案登记及拆卸等相关手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张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47500元。
  今年7月22日,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处罗有华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继续追缴全部受贿所得。罗有华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利用职权收受年节慰问金,属人情往来还是受贿?
  罗有华的辩护律师上诉中提出,罗在十年间收受7人共计11万余元的过年过节慰问金,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认定为贿赂款。罗有华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对罗有华减轻处罚。
  市中院查明,行贿人张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明确证实,罗有华专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设备的审批工作,而行贿人都是从事建筑机械设备的服务、租赁等业务,受到罗有华监管。为了与罗有华搞好关系,以便在审批过程中能够尽快通过,他们才会利用过年过节时机送钱给罗有华。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他收受的年节慰问金与自己职务有关,钱权交易的性质显现无遗,构成受贿。
  ■终审判决:市中院驳回上诉,该案维持原判
  副站长梁水灵受贿案中,梁因收2000元红包被查后供述受贿26万元,他也因此被认定为有自首情节而获轻判。罗有华在接受反贪局调查时供述罪行,是否属于自首?
  法院认为,罗有华是在检察机关掌握了他收受盘某贿赂款的线索后,接受调查时供述其他罪行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罗有华的辩护律师还提出,罗供述自己在收受一笔3万元好处费后,将其中2万元给了梁水灵,这应该属于检举他人犯罪。
  市中院查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的说法,而且即使梁水灵真的收受了上述钱款,那么罗有华自己收受1万元后,将其余2万元转交给梁水灵,再检举揭发该事实的行为也不构成立功。
  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罗有华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漫画/解元杰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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