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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撞死了摩托车司机?


2014-12-0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04 第 765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漫画/美堂

  四川小伙王刚在中山打工,不幸在骑摩托车时被超车的大客车迎面撞倒并碾压,随后又被后方一辆轿车碾压。王刚当场身亡。这起意外发生在去年9月13日,民众镇浪网大道。事后,大客车所在的公司赔偿王刚父母84万元。王刚的父母于今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轿车司机赵清河赔偿30万。对于王刚的死因,家属和轿车司机各执一词。赵清河称,在他的车子碾压王刚之前,王刚已经身亡;王刚的父母则认为,根据交警和法医认定可以推断,王刚的死与赵清河有直接关系。究竟是谁撞死了摩托车司机?
  ■两车先后碾压,摩托车司机不幸当场身亡
  四川小伙王刚年仅20岁,事故发生前他在中山一家光电通讯公司打工。与他的命运发生交集的,是大客车司机姚海逸和轿车司机赵清河。
  2013年9月13日21时35分,姚海逸驾驶大客车从民众镇方向往三角镇方向行驶。当客车行驶至民众镇浪网大道55号对开路段时,姚海逸越过中线,打算超越前方车辆。就在这时,大客车撞上了迎面行驶过来的一辆摩托车。
  摩托车驾驶人王刚连人带车被撞倒地向前滑行,后被大客车碾压。发生事故后,姚海逸没有做好保护现场的措施。10分钟后,一辆小轿车从民众镇方向往三角镇方向行驶到事故现场,碾压到躺在地上的王刚而肇事。轿车司机赵清河弃车逃离现场。王刚当场身亡,事后,客车司机姚海逸被刑拘。
  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在第一宗事故中,姚海逸驾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仍然超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刚不承担责任。第二宗事故,赵清河在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赵清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海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刚不承担责任。
  ■获赔84 万后,死者家属起诉第二宗事故肇事者
  王刚的父亲身患三级残疾,儿子的离去让这个本不宽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按照计算,王刚的父母应获得的赔偿是60万余元。去年底,姚海逸所在的公司与王刚的父母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王刚父母84万元 (含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
  王刚的父母又找到赵清河索赔,但遭到拒绝。由于赵清河驾驶的轿车登记在沙溪镇一间服装厂名下,今年1月3日,王刚的父母把赵清河、服装厂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31万余元。
  市第一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一审判决,王刚的父母损失合计70万余元,两辆肇事车所在的保险公司先各赔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剩余48万余元由姚海逸承担80%,赵清河承担20%。由于赵清河驾驶证过期且肇事逃逸,本来应由保险公司商业险承担20%的赔偿,由赵清河及服装厂承担。
  由于姚海逸所在的公司已在早前和王刚父母达成调解并赔了钱,且大大超过了法院判令姚海逸的80%赔偿数额,姚海逸在王刚父母起诉赵清河的案子中无需再赔。赵清河一审被判赔偿6.8万,服装厂赔偿2.9万,他们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是谁撞死了摩托车司机?
  赵清河称,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过程的描述,王刚在赵清河到达事故现场前已经死亡,赵清河驾驶车辆“辗压”及“逃离现场”的行为,都与王刚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赵清河驾驶车辆只是辗压了王刚的遗体,并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人身伤亡”,也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一审法院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来判令赵清河赔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王刚的父母已经获得超额赔偿,赵清河和服装厂不应该再赔偿。
  王刚的父母则认为,姚海逸驾驶大客车对王刚第一次辗压,时隔10分钟赵清河驾车对王刚二次辗压,10分钟内王刚不可能死亡。根据法医鉴定在案情摘要中的描述,王刚先与大客车发生碰撞,后再与赵清河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刚当场死亡。交警不是法医,没有专业知识也无权认定王刚是被姚海逸驾驶的车辆第一次辗压身亡的。所以,赵清河驾驶车辆的二次辗压是对王刚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超出限额的赔偿,王刚的父母认为这是姚海逸所在的公司为了更好地对受害家属进行救济而进行的一种补偿,并不是帮赵清河、服装厂买了单。
  ■终审判决,摩托车司机在第一次事故中已身亡
  今年10月,市中院二审该案。法院依据王刚父母的申请调取了交通事故的卷宗,其中一名证人杨先生反映,他在第二次事故之前已经到达现场并参与救援。从王刚头部看来,他已经死了。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也载明,姚海逸驾驶的大客车左后车轮底盘粘有人体组织及头发。
  在姚海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中,王刚被大客车碰撞碾压致死的事实已经被法院一审确认。市中院据此依法认定,王刚在第一次事故中已经身亡。而对于交警部门对第二起事故的认定,只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对交通事故中的违法情节进行审查和处罚,属于行政责任认定范畴,不能据此而推定王刚仍然生存。
  换言之,王刚的人身伤亡只是第一次事故所致,而至赵清河驾驶轿车发生第二次事故时,王刚已经是非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再发生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失。此外,王刚的父母已经获得超额赔偿,不存在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失”。反而是姚海逸所在的公司在超额赔付后,已依法享有对其他侵权人的追偿权。
  近日,市中院对该案进行改判。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赵清河、服装厂的赔偿,并驳回王刚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林天华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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