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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且占用廉租房


2014-12-03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03 第 7261 期 A9版   【收藏本文
  市民方先生家2009 年获得廉租房资格并签合同后被查出拥有自置房产。方先生拒绝退租并继续占用房屋,他被公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这起官司从2011年打到2014年,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法院终审判令方先生退还房屋并补交租金8000余元,该判决于昨日生效。
  ■获廉租房后被查出自有房产,拒退租占用两年
  2009年6月4日,中山市公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以下简称公建物业公司)与方先生(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中山二路38号廉租房1幢某房间的全间物业(建筑面积51.51平方米)出租给方先生仅作居住使用。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24个月,即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每月物业月租金为160.2元,签订租赁合同后,公建物业公司将房屋交付方先生使用。
  两个月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发现,方先生一家隐瞒了在东区买房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廉租房。根据相关规定,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于2009年8月18日发函,取消方先生家的资格,解除租赁合同,令他退回廉租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的租金。但方先生都没去办理退房手续及交回钥匙,而是一直占用该廉租房。每个月,方先生会通过转账方式将160.2元转到公建物业公司的账户。
  ■租约到期后拒绝退房,一审被判退房补差价
  2011年租约到期后,方先生仍占用房屋,公建物业公司起诉至市第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廉租房,支付两年租金差额8517.6元。2011年6月后拖欠的租金将继续计算,直至方先生返还廉租房,每月租金515.1元。
  方先生称,他已和妻子在2009年8月离婚,廉租房的申请人虽然是3人,实际是他一人住。不过,他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廉租房到期后,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已转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如今公建物业公司通过起诉要求解除租约,方先生应该退还房屋。
  此外,由于廉租房性质特殊,方先生虽是和公建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方先生一家人早在2007年就在东区某楼盘购买了房产,房产证上写的虽然是方先生的妻儿名字,但方先生也没有离婚。因此,方先生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又拒绝退还廉租房,应补交租金差额。经查,当时石岐区出租屋的最低租金是每平方米10元,方先生两年应补交共计8517.6元。
  ■上诉理据不足,终审被判退房并补交8000余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方先生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称,申请保障房是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关。方先生前妻购买的房屋与他也无关,他没有必要为入住保障房放弃家庭及应得个人财产。
  二审期间,公建物业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山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称,方先生不依法应诉,使得这起案件诉讼周期漫长,他一直占用廉租房且没有交纳租金,使得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无法使用,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方先生应退房并补交租金差价。
  市中院二审该案后,于近日驳回了方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张群立告诉记者,有关廉租房的纠纷并不多见。“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是否具备使用廉租房的资格,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张法官说,方先生被行政部门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他应立即退回廉租房并按规定补交租金。
  而方先生是否具备住房保障资格,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认定的范围。如果方先生认为行政部门的决定不合理,他也应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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