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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贼将“贼”打死获刑12年


2014-11-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1-28 第 7256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听见有人喊"抓贼"便闻声而动,在抓贼过程中对"贼"拳打脚踢致其死亡。日前,市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麦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12年。麦某明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情回放:打“贼”致其死获刑12年
  2013年9月19日早晨6时许,吴某胜装菜的三轮车停在沙朗市场,他见一名约60岁男子动菜,便喊“抓贼”。闻讯,旁边的麦某明、潘某松便和吴某胜一起追赶这名男子,直到西区沙朗爱意商场附近将该男子抓获。
  该男子名叫何某康。何某康被抓后,麦、吴二人对何拳打脚踢致其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今年2月7日死亡。
  2013年9月、10月,警方分别将麦某明、吴某胜抓获。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麦某明、吴某胜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庭上,公诉人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有3名男子追逐何某康,其中一男子追上后没有明显殴打动作,后面两男子追上后连续对何殴打。后面两名男子就是麦某明和吴某胜。但麦否认自己打人,“我听到抓贼才去追赶,我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但法院认为,麦某明、吴某胜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麦某明有期徒刑12年,吴有胜有期徒刑11年。
  麦某明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被害人是否行窃?
  吴某胜的辩护人指出,何某康偷吴某胜的蔬菜,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麦某明的辩护人指出,正是为了帮忙抓贼,麦某明才赶上去,他并没有伤害人的故意。
  案发时,吴某胜的三轮车正好停在谢某良经营的鸡档前,谢某良说,他看见一名路过的男子伸手摸三轮车后面的袋子,但没有看见是否拿了东西,此时吴某胜也看见了,便大喊抓贼,该男子听后马上逃跑。其他证人的证言表明,当时他们也把何某康当成了小偷,原因是一追何某康就跑。参与追赶的潘某松说,开始他们追上了何某康,但是他挣脱后继续逃跑。直到再次追上时,何某康被抓后蹲在地上,吴某胜、麦某明对其实施殴打,何某康被打后跌倒。
  一审法院认为,除吴某胜供称目睹被害人偷窃其财物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有偷窃的行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
  ●专家支招:应如何参与抓小偷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充寒认为,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见义勇为”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见义勇为往往需要“应景”而动,具有现实急迫性。例如,如果要求实施“见义勇为”的人,要先核实被害人身份才能实施“见义勇为”的话,那么见义勇为就会失去其 “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功能价值。
  但也必须明确,殴打一个实实在在的小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并有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当一个人在参与抓小偷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其他的参与者对小偷有殴打行为,应果断地退出抓小偷的行列,拨打110报警,并等候警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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