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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获刑7年从犯获刑5年


2014-11-0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1-04 第 723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两名男子密谋绑架他人后,索要20万赎金未果的情况下将人质释放并潜逃。不过,他们的行为依然触犯了法律,受到了相应制裁。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这起绑架案作出终审判决,从犯韦某海因是累犯获刑5年,主犯韦某飞获刑7年。
  经法院查明,今年1月13日,广西人韦某飞纠集同乡韦某海密谋绑架他人。当天上午9时许,韦某飞以谈生意为由,通过电话联系将被害人吴某诱骗至火炬开发区东利村珠江啤酒厂附近的公交车站。吴某到达公交站后,被藏在后方的韦某海持刀威胁上车。韦某飞、韦某海合力用胶布将吴某的手脚绑住,并封住了吴某的眼睛及嘴巴。
  随后,韦某飞在吴某身上搜得身份证、存折、电话、零钱等,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联系吴某家属索要赎金20万元。当天下午5时许,韦某飞、韦某海在索要赎金未果的情况下,将吴某释放,并逃离现场。1月15日,警方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建材城后一出租屋下将韦某飞、韦某海抓获归案。
  原来,两名参与绑架他人的被告人都有犯罪前科。1984年出生的韦某海在201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刑1年2个月,2013年7月刑满释放。1979年出生的韦某飞在200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刑10个月。
  市第一法院认为,韦某飞、韦某海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情节较轻,但也已构成绑架罪。韦某海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韦某飞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海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今年9月3日,韦某飞一审被判刑7年,并被处罚金2万元;韦某海获刑5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从犯韦某海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称自己没有持刀威胁和打骂过被害人,也不知道同伙向被害人的家属勒索钱财,是受同案人蒙蔽参与犯罪的。
  市中院审理查明,韦某海与韦某飞不仅有预谋,而且还共同将吴某捆绑、控制于车内达8小时之久。作为成年人,他应当判断出韦某飞是实施绑架行为,其仍积极参与,构成绑架罪的共犯。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原审判决已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刑罚并无不当。近日,市中院驳回韦某海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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