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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药房店员输液后身亡


2014-11-0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1-04 第 723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顾客到药店里买止痛药,店员询问病情后主动上门打针。患者在输液几个小时后身亡。这起意外发生在2012年12月4 日晚至5日凌晨,大涌镇环镇路石井路段。事后,涉案店员被警方刑拘,后又因非法行医罪证据不足而被释放。
  死者家属把药店、投资人和涉案店员告上法庭,索赔46 万余元。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药店虽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但和患者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最终,死者家属不仅拿不到任何赔偿,还得支付一审二审共计1.6万余元诉讼费。
  ■药房店员上门打针,患者数小时后身亡
  40多岁的广西人柳某艺和妻子宾某梅在大涌镇打工,住在环镇路石井路段附近一处出租屋。2012年2月,柳某艺被查出腰椎体骨质增生、左侧股骨头坏死和双肾结石。
  2012年12月4日晚,柳某艺在出租屋内感到肋骨疼痛难忍,于是他走到住所附近的国药堂药店买止痛药。店员宋某永询问柳的病情后,先是开了止痛药,随后又到了柳某艺住处进行输液。宋某永开了两瓶葡萄糖给柳某艺服下,并留下两瓶葡萄糖吩咐他过30分钟后服下。
  次日凌晨,柳某艺不幸在家中身亡。2012年12月6日,大涌警方对宋某永执行拘留,并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柳某艺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12月31日,南方医科大学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柳某艺在严重高血压性心脏病并心功能不良的基础上,因双肾脏及肝脏的急性化脓性炎症,导致脓毒症并发DIC 因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2013年1月5日,宋某永涉嫌非法行医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死者家属索赔46万,一审被法院驳回
  死者家属宾某梅等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国药堂药店、药店投资人郭某忠和店员宋某永一同告上法庭。
  家属方认为,宋某永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在为柳某艺治疗过程中没有全面检查,没有皮试就贸然输液,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宋某永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导致柳某艺错失及时治疗的机会并死亡,应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462928.6元。
  法院查明,国药堂是合法登记的企业,经营者合法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店员宋某永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拘留后,已经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宋某永不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
  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也排除了柳某艺因药物过敏死亡的可能,因此宋某永的行为与柳某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审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死者家属随后向市中级法院上诉。
  ■家属方终审被驳,还得支付1.6万余元诉讼费
  宾某梅等家属上诉提出,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审法院以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否定宋某永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属于认定有误。
  此外,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书只是阐述了柳某艺的死亡原因,并没有说明该死亡原因与宋某永的非法输液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不排除宋某永的输液行为导致柳某艺感染炎症的可能;另一方面,柳某艺生前患有疾病,因此他的急性炎症本应得到及时治疗,但正因宋某永非法行医,导致他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并最终身亡。
  市中院二审查明,柳某艺遗体左手背有一处针孔,事发出租屋现场有遗留葡萄糖注射液针剂,并有案外证人称目睹了宋某永给柳某艺输液。市中院据此认定宋某永存在为柳某艺进行输液的非法行医行为。
  结合鉴定报告,市中院同时认为,虽然宋某永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但这一行为与柳某艺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今年2月,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家属方的索赔诉求。宾某梅等家属随后又向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市中院近日裁定驳回。高额的索赔意味着相对较高的诉讼费,两次诉讼都被驳回,宾某梅等家属不仅拿不到钱,还得支付一审、二审诉讼费共计16488元。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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