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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出事故老妇摔伤致残


2014-10-3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31 第 722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交通事故后有人受伤,通常伤者会以生命权受侵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法院则会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作出相应评判。两年前,民众镇的谢女士在乘公交车出事故受伤致残,她在治疗了近一年后,没有以生命权受侵起诉,而是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了索赔诉讼,那事故中的另一方应否承担相应责任?谢女士在伤残评级半年后再次住院,她的评级是否会被认为是在未治疗好的情况下作出的无效评定?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公交公司终审被判赔偿谢女士16万余元。
  ■案情回顾
  公交车出事故,老妇摔伤入院
  谢女士在民众镇一家市场从事服装买卖,兼缝补衣服。2012年8月3日,57岁的谢女士乘坐9路公交车去往城区,公交车驶至开发区番中花坛红绿灯路段时,与同向的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谢女士不幸在事故中受伤。
  经交警认定,公交车司机曾师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谢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谢女士被紧急送往中山国丹中医院门诊治疗,后当天转院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4天后,谢女士于2012年底出院。出院诊断为颈部挫伤伴神经损伤,需门诊定期复查。
  ■伤者尴尬
  伤残评级后再度入院,索赔遭拒
  去年1月,谢女士两度到市中医院复查。去年3月19日,谢女士认为她已经治疗终结,就委托了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谢女士因颈部挫伤伴神经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但是,谢女士在去年9月又外伤后双肩痛伴颈项不适一年,再次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后,出院诊断为颈椎病、小脑扁桃体下疝、双肩冈上肌腱炎。谢女士为此花费了1.8万余元医疗费,她在随后向市社保局申请社保待遇时,社保局以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由不受理谢女士的申请。
  谢女士手持票据无处报销,向公交公司追讨也遭到拒绝。于是,她手持车票、住院费用凭证等向市第一法院提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之诉,索赔两次入院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34万余元。
  ■一审判决
  公交公司被判赔16万,后提起上诉
  公交公司提出,谢女士应先向大客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索赔,对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再按照肇事双方车辆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市第一法院认为,谢女士已明确该案为合同之诉,该案纠纷是因她在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期间引起,所以该案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其中公交公司为承运人,谢女士为旅客。因此,一审法院对公交公司的这一意见没有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谢女士在伤残评级后的第二次住院,产生的费用不再属于公交公司赔偿的范围。经计算,谢女士一审获判165534.34元。随后,公交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
  伤残评级后再度入院,鉴定结果是否有效?
  公交公司上诉称:谢女士并没有医疗终结,因此所作出的伤残鉴定是缺乏客观性的。
  公交公司据此认为,鉴于谢女士的自身表述前后矛盾,且客观上第二次住院治疗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司法鉴定所是在谢女士未医疗终结且伤势并不稳定的情况下,作出了残疾等级评定,违背了司法鉴定的原则,应属无效。公交公司申请重新鉴定。
  ■终审判决
  法院认定伤残鉴定有效,维持原判
  那么,谢女士的伤残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核定她残疾赔偿金的依据?市中院认为,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公交公司以再次入院治疗来推定她尚未医疗终结,明显理据不足。市中院综合谢女士的复查情况及医疗机构的医嘱认定,谢女士评定伤残时已医疗终结。此外,公交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所监督程序违法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因此法院不予重新鉴定。
  近日,市中院驳回公交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张房耿 漫画蔡文强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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