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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老宅引发违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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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23 第 722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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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亲不如近邻。可近日住在南区竹秀园社区一处民宅的郭老伯却饱受邻里关系的困扰,一墙之隔的女邻居阿芬 (化名)以相邻权受侵犯为由,先是4次向城市执法局投诉郭老伯违建,又以城市执法局处理不当,把执法局也告上法庭。行政诉讼被驳回后,阿芬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她的起诉再次被法院驳回。 ■女邻居以老宅违建为由,数次投诉老伯 42岁的阿芬和74岁的郭老伯是邻居,两人的房屋南北相邻。郭老伯的祖屋在1987年就建成,早年间,郭老伯在公共水巷上建造了铁棚。去年6月7日及9日,阿芬先后两次向城市执法局投诉她与郭老伯房屋之间的公共水巷存在违章建筑(铁棚)问题,她要求郭老伯拆除两幢房屋后面公共水渠(化粪池)上的违章建筑。 去年6月9日晚,城市执法局与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解处理。经协调后,双方同意拆除公共水巷的围墙和违章建筑(铁棚);今后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占用水巷。不久,公共水巷的围墙和铁棚被拆除,水渠、化粪池被覆盖。 2013年6月19日,阿芬第三次拨通了城市执法局的投诉电话,投诉郭老伯的阳台尚未拆除。次日,执法人员对郭老伯的房屋现场进行勘察、检查,发现郭老伯的阳台建在房屋公共水巷上方,而且是在1987年与房屋同时一体修建的,房子在1991年获得了房产证。城市执法局据此认为郭老伯的阳台不属于违章建筑。 2013年9月2日,阿芬第四次投诉,郭老伯房屋旁的化粪池问题及水流引向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后认为,化粪池已经被覆盖,无需进行处理。阿芬随后以城市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该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阿芬的诉求。 ■女邻居提起诉讼 法院终审认定不构成侵权 今年3月24日,阿芬向市第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老伯拆除房屋的阳台及化粪池的空间及地面空间,并将化粪池出口改为从南向北流。 市第一法院查明,郭老伯的房屋是在1987年经当地村委会安排宅基地、并同意兴建房屋与阳台一起建造连为一体的,房屋建成后领取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的阳台对阿芬没有造成妨碍。 此外,阿芬和郭老伯所在的街道,几十年来一直是由南至北流向,再流入大沟渠的。郭老伯房子建成后的排水流向仍是由南至北流向,也对阿芬没有造成妨碍。法院一审驳回了阿芬的诉求,她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郭老伯的阳台与化粪池确实是占用了公共水巷位置,不属于他的土地证范围内。之前,郭老伯向公共水巷方向排化粪池出水,化粪池出水没有经任何的管道直接排出,后来才在村委会协调下才改用管道排粪水且在上面封存了水泥。阿芬要求,郭老伯要更改水流引向,以作为对她二十几年来的排污及后巷通行相邻权侵占的补偿。 市中院二审依旧认定,郭老伯的阳台与房屋是一体建造,拆除阳台会危及房屋安全,阳台并不影响阿芬的相邻权。而涉案的化粪池早在1987年建成,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说并不要求要报建。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以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认定涉案化粪池的建造违法。而且,化粪池水渠覆盖工作已经完工,不再存在污水或异味。近日,市中院依法驳回了阿芬的上诉,该案维持原判。 ■法官观点 邻里互助共处,才是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该案承办法官陈爱玲介绍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郭老伯的该阳台与房屋是一体建造,并不影响阿芬的相邻权。此外,阿芬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郭老伯的阳台对她的权益造成何种损害后果,阿芬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郭老伯权益的延伸给予便利。阿芬要求拆除化粪池及改变水流引向的要求是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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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一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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