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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适法不当被判依法撤销处罚


2014-10-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22 第 721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养猪场涉及的环境污染和臭气问题时常被市民所诟病,也是环保部门重点查处的对象之一。今年4月,火炬开发区大常山猪场场主阮某力把市环保局告上了法庭。阮某力的养猪场没有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缺乏环评手续,涉嫌违法。但环保部门对他进行处罚后,他先是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让阮先生不满的,是环保局处罚决定书里的一笔 20万元的罚款。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院已就这起行政诉讼作出终审判决,环保局被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针对阮某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
  ■养猪场违规经营被拆除,场主被罚20万元
  阮某力在火炬开发区小隐村经营大常山猪场。2012年10月26日,市环保局到该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阮某力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环评手续,遂向阮某力发出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2012年11月12日,阮某力向市环保局提交环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环保局没有接收该申请书。2013年4月2日,环保局再次到该养猪场进行检查。整个养猪场共养殖生猪1507头,建有三个沼气池,各个沼气池池面分别建有PVC胶管,用于排放池内发酵泡液,发酵泡液排向养猪场附近农地。
  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养猪场进行土壤样品采集及水样采集,并对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制作现场检查记录。阮某力陪同现场检查和现场采样后,拒绝在现场检查记录签名。同月,该养猪场被拆除。
  去年4月17日,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阮某力拟对他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阮某力收到告知书后向市环保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
  ■调查员违规任听证员,场主复议未果提起诉讼
  去年5月13日,市环保局在火炬开发区举行了听证会。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但是这次的听证会上,听证员梁先生正是阮某力养猪场的调查员。虽然听证主持人告知阮某力对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没有告知听证员梁先生是该案的调查员,阮某力也没有申请回避。
  去年7月3日,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阮某力没有报批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建成该项目;该养猪场项目需配套的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等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经验收合格,就在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生猪养殖生产。阮某力的这两样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环保局责令阮某力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养猪场项目主体工程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与此同时,市环保局对阮某力开出20万元的罚单。
  阮某力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今年3月17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阮某力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局一审被判违法,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先行责令阮某力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阮某力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如阮某力申请环评,现有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且其养猪场排污未超标,即没有危害后果,市环保局可以对其不予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阮某力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于2012年11月12日向市环保局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及相关材料,即阮某力已按要求自行改正,而市环保局无正当理由没有接收申请并验收,反而以阮某力未进行环评等为由对阮某力予以行政处罚。原审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行为正当性存疑。
  此外,涉案行政处罚作出时,养猪场已被拆除,市环保局仍责令阮某力停止养猪场生产使用,作出处罚内容不当。市环保局调查员同时任该起听证会的听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应自行回避。因此,阮某力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申请回避。因此,涉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违法的。
  法院一审支持了阮某力的诉求,判令撤销该份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市环保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终审维持原判
  市中院二审认为,阮某力不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环评登记表,就建设养猪场并投入使用的行为均涉嫌违法,市环保局有权对阮某力依法处罚。而且,阮某力是因并没有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原审认定“市环保局无正当理由没有接收申请并验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市中院依法予以纠正。
  市环保局上诉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了双重法律后果,一是停产并改正,二是同时处理处罚,原审认为完成整改即可不予处罚是错误的。
  对于环境污染的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有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两种法规情节均设定了处罚,且同时有效,只是处罚轻重不一情况下,市环保局适用了水污染防治法。
  不过,市环保局处罚时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法是2008年修订的,该法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而市环保局在行政处罚听证中明确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当事人经营13年”。市环保局实际上是适用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的规定,处罚了阮某力2008年6月1日之前的违法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存在一定差错,但处理结论正确。市环保局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市中院对这起行政诉讼作出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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