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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凌晨遭打砸保险以非碰撞拒赔


2014-10-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21 第 721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停放在KTV 门口过夜的轿车遭人打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今年1月,市民赵女士就遭遇了这么一件倒霉的事。事后,她修好车却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赵女士的车辆损坏是被他人故意刑事损坏造成的,并非碰撞造成的。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涉保纠纷的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支付理赔款8万余元。
  ■案情回顾:轿车凌晨遭打砸,保险拒绝理赔
  去年7月24日,赵女士在保险公司为轿车投保了保额为27.8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今年1月2日凌晨2时许,叶某驾驶赵女士的轿车在东升镇一间KTV 门口附近停车后离开,结果被他人将车辆砸坏。
  叶某回来取车发现后,即向警方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接到赵女士的出险通知后派员前往现场查勘。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至今仍未破案。事发后,保险公司估定赵女士的车损金额为82110元。
  不过,在《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中有保险公司送达人员黎某的手写批注:“本案仅对损失进行评估,不作为赔偿依据,加装件不在定损范围。
  今年3月19日,保险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赵女士的车辆进行了鉴定,赵女士的损失仅为39886元。今年4月,赵女士将车辆修理,花去86664元费用。但保险公司拒绝对赵女士的损失作出理赔,赵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焦点:刑事案件造成车辆损失,保险是否可免责?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拒赔的理由是,赵女士投保的车辆是被他人故意刑事损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中的保险范围。
  赵女士则认为“我的轿车损失实质上是由于车辆与外界固态物体发生撞击所造成,本次撞击是我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突发性意外事件,符合保险责任的碰撞情形,他人的故意对赵女士来说属于意外,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市第一法院一审驳回了赵女士的诉求,她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车辆被砸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保险条款对“碰撞”的定义为“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或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赵女士的车辆受损是因意外,同时也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与固态物品发生撞击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作出理赔。
  保险公司最开始定损是82110元,而后又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损失仅不到4万元,赵女士则修车花费了86664元。法院将以哪个数值认定赔偿金额?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出具的定损结论相比3月份单方委托鉴定机构的结论,显然前者更具客观性和有效性。
  赵女士修车的费用包含了更换另外3条轮胎的费用,但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他3 条轮胎遭损坏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需赔偿82110元。市中院10月17日对该案作出改判,保险公司被判理赔82110元,该判决目前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尹四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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