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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在东家忙绿化晚上在西家当保安


2014-10-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09 第 7206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入职7年的老员工出现精力不集中、工作怠慢的情况,火炬开发区颐岭路一小区的物业公司调查发现,该员工还和一家汽贸公司签订了夜班保安的合同。该员工在物业公司每天下午5 点半下班,晚上8点又到汽贸公司值夜班到次日。物业公司以此解雇员工,后被对方以索要离职赔偿金为由告上法庭。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老员工怠工欲被调离,原来同时打两份工
  湖北人李先生今年52岁,于2006年6月8日入职开发区颐岭路一小区的物业公司,任保洁部绿化工。物业公司发现,李先生从2013年上半年经常出现精力不集中的状况。物业公司称,李先生干活时有气无力,工作怠慢,而且经常顶撞主管领导,不服从安排。
  物业公司认为李先生不适应原岗位,准备将他调到保安部工作。2013年11月1日,物业公司向李先生发出通知,将李先生从保洁部调到秩序部任保安。李先生不愿意接受该岗位调整,并到物业公司办公室与经理发生争执。
  物业公司经调查发现,李先生在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聘到其他单位(中山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班,李先生在物业公司上班时出现的反常状态,是同时在两家单位工作所致。
  庭审焦点
  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
  物业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与李先生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而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无故变更其工作岗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没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要求公司支付其之前的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双方发生争执并起诉到了法院。
  在庭审中,李先生承认自己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也在一家汽贸公司上班。但他同时又称,是妻子在汽贸公司上班,只是借用了他的名义登记。因为汽贸公司要求值晚班,不招女的,所以用李先生名义登记。李先生在物业公司的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到下午5点30分,汽贸公司的工作时间是晚上8点到早上8点半。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李先生)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甲方(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李先生被解雇是他的个人原因造成,物业公司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公司行为合法,但需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市中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对此进行了约定。
  物业公司发现李先生精力不集中、有气无力、工作怠慢,结合李先生在汽贸公司的上班时间是晚上8点到早上8点半的情况,法院认定李先生在汽贸公司上班,已经对他完成在物业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物业公司无须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不过,李先生在索赔中提出了加班费,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他工资签收表没有反映有“加班费”栏目,法院根据李先生每月的实际上班时间认定物业公司应支付加班费,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休息日加班费共计13353.1元。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支付上述加班费,李先生其余诉求被驳回。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一慧钟平春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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