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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获刑3年一人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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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3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30 第 7197 期 A1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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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南朗镇两村民凌晨抓获偷蟹贼,但因一时处理方式不当,把窃贼殴打致死。这起特殊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发生在去年11月(详见本报6月20日A9报道)。9月29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鉴于死者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35万元获得谅解等情节,一审判处被告人阿明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阿兴获判缓刑。 ■案情回顾:男子半夜潜水偷螃蟹,村民殴打窃贼致死 “有人偷东西,快来抓小偷!”天还没亮,睡梦中的村民一个个被惊醒。去年11月某天凌晨4点多,南朗镇的阿明发现有人盗窃他承包的蟹塘里的螃蟹,于是大呼抓小偷,附近的村民群众闻声赶来。 随后,众人发现一名男子潜入河水里,冒出水面后又在河涌边来回窜逃。由于周边的鱼塘经常遭到盗窃,村民阿明、阿兴遂各撑一条木船拿着竹杠将该男子驱赶上岸,后和几名村民合力将男子反绑并殴打,被害人王某被送院后不治身亡。 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阿明、阿兴的家属共向被害人家属赔偿35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死者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赔偿后获谅解可轻判 9月29日,市中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市中院认为,阿明、阿兴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阿明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阿兴接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人均属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这起案件中,被害人王某对引发案件有重大过错,阿明、阿兴的作案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与其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所不同,而且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亦可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阿兴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稍次,情节较轻,对他使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对他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进行社会矫正。目前,两名被告人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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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谢欣然 卢静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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