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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委托书变卖业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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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24 第 719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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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己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原判量刑过重 ●中院:将他人房产变卖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本报讯 中介公司职员介绍客户买了一套房产,后趁客户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由她暂管期间,伪造证明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卖给他人。今年1月,市第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梅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及退出违法所得。黄某梅上诉,昨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 2010年5月,山西人刘女士经黄某梅介绍,买下坦洲镇一商品房。随后,刘女士因有事返山西,委托黄某梅代为保管该房房产证和土地证。2011年9月,黄某梅联络他人伪造涉案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等材料,将涉案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又将假证交给刘女士。 2012年9月,黄某梅将涉案房产以72 万元出售给李某。2012年12月26日,警方在江门市将黄某梅抓获。今年1月,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黄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她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她做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的判罚,同时责令黄某梅退出违法所得72万元。随后,黄某梅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职务侵占罪,原判量刑过重。 市中院认为,黄某梅伪造“两证”及刘女士签名的出售房产委托书等材料,造成国土部门将刘女士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将房产变卖据为己有。同时,黄某梅还将假“两证”交给刘女士以麻痹对方,从而达到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她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近日,市中院驳回了黄某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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