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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终审被判需理赔


2014-09-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23 第 719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轿车超过了年检期限未年检,恰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两年前,欧先生投保的价值30万元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欧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他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车辆未年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支付车主理赔款。
  ■案情回顾:车辆未年检出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2年10月,欧先生为他的轿车购买了价值30.8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2013年8月,陈女士驾驶欧先生的轿车在金字山隧道往城区方向行驶途中,与一同向行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陈女士驾驶的车辆没有确保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欧先生的轿车年检期限为2012年10月31日,但欧先生逾期没有办理年验。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欧先生将该轿车交中山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
  在事故赔偿阶段,因欧先生驾驶的轿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保险公司以此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中一条款显示,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庭审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车祸赔偿责任?
  欧先生在去年9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42540元及鉴定费2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及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了免责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而欧先生又在保单上签名确认,在他放弃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字迹是欧先生签写,并以此驳回了欧先生的诉求。
  欧先生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事故的发生和我的车辆没有年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交警认定是驾驶员不按安全规范操作引发事故,而不是机件故障所造成的。”欧先生认为,车辆年检只是行政管理措施,没有及时年检并不代表该车在性能上存在缺陷,而且他第二天去年检已经合格通过,不存在车辆的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无法办理年检的情形。
  保险公司则认为,欧先生的车事后虽年检合格,但不代表发生事故时车辆状况是良好的。
  ■法院判决:事后涉保车辆年检合格,保险公司需理赔
  今年7月,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市中院认为,欧先生在事故发生第二天将车辆进行年检,检验结论为合格,且事后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再次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
  两次检验表明,事故发生时欧先生的车辆安全技术是合格的,没有进行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没有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与欧先生的轿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欧先生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欧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4484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胡怡静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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