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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食品标签违规索10倍赔偿7562元


2014-09-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17 第 718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8月21日,本报A7社会版《举报超市获奖40元状告工商局倒贴诉讼费》一文报道了五桂山的廖先生举报两家超市食品标签不合格,因不服只有40元奖励而状告工商局一事。近日,廖先生又把一间新疆食品公司中山分公司告上法庭,以产品标签不合格为由索要原价10倍的赔偿。记者昨日了解到,他最终经法院调解拿回了货款。
  廖先生称,今年春节前,他到石岐区一间食品店,花756.2元买了和田枣后,发现产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并不符合我国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要求,他在今年2月把食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货款10倍的赔偿7562元及31.5元损失费。
  食品公司在庭上辩称,公司可以无条件退换货,廖先生可持购物小票、发票还有未开封产品前往公司售后服务处退货,退货同时退还货款。而廖先生要求赔偿7562元的请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食品公司已经尽了审查义务,产品是有合法来源的,而且食品并没有造成廖先生人身、财产等损害。
  市第一法院认为,涉案和田枣的外包装营养成分表已经作出了明确标示,而且,该标示是否醒目并不能说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廖先生没有因购买食品而导致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其他质量方面的问题。法院一审驳回了廖先生的诉求。
  随后,廖先生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初,市中院组织双方调解,廖先生最终只拿回了750元货款。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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