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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称员工属自主辞职凭录音证明属违法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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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11 第 717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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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李先生在服装厂任会计工作近5年,公司一个电话打来就以体制改革为由将他辞退。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违规解聘赔偿金。但在法庭上,双方关于李先生离职原因各执一词,最终,一份电话录音成为关键证据,法院采信该录音,判令企业支付李先生5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赔偿金。 ●案情回顾:员工称公司因改制改革遭辞退 今年34岁的李先生2008年4月1日入职东凤镇一间服装厂当会计。去年2月28日,李先生接到公司电话,称公司因体制改革需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认为,服装厂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他辞退,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去年12月,李先生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市仲裁委以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企业是因体制改革将他辞退为由,驳回了仲裁请求。 随后,李先生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服装厂支付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及代通知金3500元。 ●庭审焦点:员工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辞退? 服装厂和负责人邓某向法院诉称并没有违规解聘李先生,“李先生是承包了服装厂下设洗水车间于2012年12月主动辞职的”,之所以继续支付李先生至2013年2月的工资并缴纳社保,是因李先生担任会计一职多年,为便于工作交接而继续多支付李先生2013年1、2月期间的工资及社保。 庭审中,李先生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录音证据却和企业的说法大相径庭。该录音证据载明李先生与负责人邓某如下对话:李先生问:“我也没做错事。”邓某答:“没做错,只是体制改革,没办法。” ●法院判决:服装厂被认定违法解聘需支付补偿金 法院认为,服装厂和邓某提交的押金收据虽然能证明李先生租用骏马服装厂洗水车间,但并不能由此推断李先生与服装厂之间已建立承包关系并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在李先生与邓某的通话录音中,邓某已明确表示服装厂因体制改革而不再聘用李先生。因此,法院认为,服装厂需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3500元×5)。对于李先生请求服装厂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3500元(即诉求中的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先生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须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三种情形,因此驳回了李先生这一项诉求。 服装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这一判决结果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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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卢俊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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