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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出门玩耍坠楼身亡


2014-08-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28 第 716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11岁的女孩到楼下找朋友玩,家长3个小时后接到了孩子坠楼身亡的噩耗。这起悲剧发生在2012年1月20日坦洲镇一住宅小区。孩子离家3小时家长没有监护、涉案露台没有加装防护栏,孩子攀爬意外身亡……谁该为这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家长把开发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6万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市中级法院近日驳回了家长的再审申请,家长被判未尽监护义务承担80%的责任。
  ■案情回顾
  11岁女孩攀爬露台不幸坠亡
  2012年1月20日13时45分,11岁的小蝶(化名)拿着玩具到楼下找朋友玩。16时45分,小蝶的父母接到小区保安的电话,称小蝶已坠落到楼下。小蝶的父母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但还是没能挽救过来。
  监控录像显示,小蝶在当天15时14分搭乘电梯回到7楼,然后就没再出现。小蝶一家住在702房,孩子到了7楼却没进家门。原来,在702房门的左右两侧各有一长近3米,宽半米多的露台,露台的尽头是悬空出口,没有加装防护栏。
  小蝶的父母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开发商承建的住宅窗台过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对小蝶的意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蝶的父母索赔56万余元。
  ■庭审焦点
  谁该承担女孩坠亡主要责任?
  小蝶的父母认为,开发商建设的从门口进入露台的窗台过低,高度仅为0.98米,而且露台的尽头悬空出口没有加防护栏,不符合住宅建设规范,是导致小蝶坠楼身亡的一个原因。
  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已经尽到协助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蝶攀爬窗台导致事故属于意外事件,是因小蝶父母疏于管教才导致事故发生。此外,小蝶本人也应意识到攀爬窗台具有危险性。
  “事发时小蝶已经11周岁,根据生活经验,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不可能时刻有父母陪同或在父母视线范围内,如果开发商在设计施工时消除了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防护、危险警示义务,小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坠楼。”小蝶的父母坚持认为,和他们监护责任相比,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应更大。
  ■法院判决
  孩子父母终审被判担责80%
  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到涉案小区进行了勘查。涉案房屋的门口进入露台的尽头后是悬空出口,物业公司应预见到进入露台后往前走即悬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应在悬空位置加装防护网,防止他人从高空中摔下。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蝶的死亡负有管理过失的责任。
  那么,开发商建造的窗台高度是否合规?法院勘查发现,从门口进入露台的窗台高度为0.98米,已经符合窗台需要0.9米的标准,并不是导致小蝶意外坠楼的直接原因。而且,该建筑物已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开发商无需对孩子的意外坠亡担责。
  法院认为,小蝶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外出玩耍,几个小时后才由小区保安通知家属小蝶坠楼的消息。由于小蝶是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的小蝶父母应陪同其外出,即使不能也应保持小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加以控制其行动。但小蝶父母未加以注意,放任其外出达3小时之久。对小蝶的放任不管造成其从高空坠落死亡,小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主要的责任。小蝶的意外身亡让人痛心,其家属应在这次事故中检讨自身、吸取教训。
  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担责20%,需向小蝶父母赔偿99043.67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29043.67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小蝶父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于去年10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小蝶父母提出再审申请,市中院于近日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小蝶父母的再审申请,该案判决结果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谢欣然 阮俊环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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