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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KTV内攀爬横木摔伤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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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22 第 7158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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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蔡文强 重庆人黄国渡在坦洲镇打工,2012年5月1日晚上9时许,他到外甥家里吃饭,随后一同到坦洲镇一间酒店的KTV 包厢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期间,有人看到包厢内的天花板较低,并有横木可以抓握,于是有人伸手抓住横木做翻转、引体向上的动作。 喝了点酒的黄国渡也学着做引体向上的动作,但因未抓稳横木失手摔下,头部着地。“我看到他摔下来后叫了他几声,他没有应我,我以为他喝多了,就把他抱起来放到沙发上躺着。”当晚同在KTV的阿平说,他看见黄国渡流眼泪,就用纸巾帮他擦了几下眼睛,并对其他人说叫救护车。 随后,酒店的负责人麦先生来到房间处然后摸了一下黄国渡,问到底怎么回事。“我们老乡就说没事,喝醉酒而已。接着麦总就说赶快打120送医院打吊针醒酒,还让我们背黄国渡下去。”证人阿林对麦先生说已经叫了救护车。 过了一会,120 救护车医生来到酒店,随后医生将黄国渡抬走送医院治疗。黄国渡先被送往坦洲医院,后转往珠海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因急性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于2012年5月2日身亡。 ■索赔无果,家属状告酒店一审获赔9.8万余元 黄国渡生前上有六旬老母,下有一个2003年出生的儿子小黄,小黄的母亲从2004年4月10日开始下落不明。黄国渡的离世,让本已不完整的家庭陷入更大困境。小黄只有奶奶熊氏一人抚养。料理完儿子的后事后,熊氏带着孙子找到酒店协商赔偿,但没能协商一致。2012年5月28日,熊氏和小黄向法院提起上诉,索赔68万余元。 市第一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酒店虽张贴了严禁攀爬等安全警示,但在包厢门外有工作人员的情况下,黄国渡等人伸手抓住横木做翻转、引体向上的动作,酒店工作人员没有采取制止或劝阻的措施,导致黄国渡摔死。 2013年,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酒店负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法院酌定酒店应担责10%。由于小黄未成年,且熊氏也是被抚养对象,法院一审确定死者家属索赔的赔偿金共计685357.02元,酒店承担10%为68535.70元,加上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酒店共需赔偿9.8万元。酒店方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酒店上诉,法院终审判酒店赔9.2万余元 酒店方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提供的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没有尽到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受到他人侵害(外来力量的侵害)的情形。而黄国渡的损害是由他本人的故意行为造成,酒店事前已张贴有告示警示、事后也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级法院认为,涉案酒店KTV 容纳的消费者超过了核定人数,酒店在包厢人数远远超过核定容量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分流控制,导致现场人数太多,为该娱乐场所带来安全隐患。其次,酒店称包厢内有人攀爬横木时,工作人员因包厢门口的小窗口不能看到包厢内的所有情况因此无法制止,但这一点也违反了 “酒店应按照规定安装足以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的要求。 那么,酒店张贴的警示语是否能为他们免除责任?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酒店贴出敬告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死者家属的损失为626974.25元,酒店承担其中10%为62697元,加上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酒店共需赔偿92697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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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谢欣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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