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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义务帮工受伤致残被帮者担责六成赔4.4万


2014-08-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22 第 7158 期 A8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一名男子在花木场内被吊机吊装的树木撞伤并落下残疾,由此引发了一场民事索赔纠纷。这起事故发生在去年5月的小榄镇,让人意外的是,受伤者是承包挖树工作的包工头;事发前,他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因帮忙把吊车内的树木尾部扶正而受伤。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级法院已就这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在这起民事索赔纠纷中,花木场的老板和吊车司机是否该对包工头的义务帮工受伤致残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义务帮忙受伤致残,索赔8万余元
  44岁的江某明是四川人,长期在小榄镇承包花木场的挖树工作。去年,江某明和小榄人罗某顺形成了合作关系,他多次承包了罗某顺的挖树工作。没想到2013年5月25日的一次意外,江某明和罗某顺分别坐上了法院原被告席上。
  去年5月25日,江某明和罗某顺约定挖20棵树,每棵树的工钱为120元。江某明承包工程后再雇小工挖树,既负责指挥也参与挖树工作,每棵树他提成7元。罗某顺从陈某基那里雇佣了一辆吊车用于装树。
  “那天我已经收拾好工具准备离开,罗某顺叫我帮忙装车。当时树已经搬到车上,树头已固定好,但尾部超出来了。我去帮忙扶正,吊机吊起树木尾部时撞到我的胸部。”江某明回忆。
  江某明受伤后被送往小榄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去年8月15日,江某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江某明在去年11月把罗某顺和陈某基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
●双方不服
伤者一审被判担责七成,双方均提起上诉
  包工头的义务帮工受伤致残,花木场老板和吊车司机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江某明自带工具、自行招揽人员为罗某顺进行挖树工作,罗某顺一次性给付一定报酬,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因此两人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罗某顺无需为江某明的受伤承担责任。
  那么,吊车司机陈某基是否该为江某明的受伤担责?法院认为,陈某基称自己有固定人员进行吊装树木工作,他并没有要求江某明帮忙装车,是江某明主动参与吊装树木工作的。一审法院根据江某明、陈某基的陈述,认定双方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义务帮工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一审酌定江某明自身担责70%,陈某基担责30%。结合法院认定江某明的实际损失7.3万余元,陈某基需赔偿2.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被帮者担责六成,需赔4.4万元
  江某明上诉认为,他是因为陈某基操控吊车时的树木撞伤的,陈某基作为操控吊车的负责人,应当谨慎操控,同时注意他人的人身安全。他认为陈某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罗某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基则上诉称,江某明挖树到吊装树木是其承揽工作的延续,发生事故责任应由他本人承担。
  市中级法院认为,陈某基自驾车辆按照罗某顺的要求吊装树木,罗某顺按时间或次数向陈某基计付报酬,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江某明完成挖树工作后,帮助吊装树木,没有收取任何报酬,陈某基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基于陈某基与罗某顺的承揽关系,陈某基是帮助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因此江某明与陈某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陈某基没有证据证明他明确拒绝江某明的帮工,因此需对江某明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而江某明多次从事挖树工作,应该知道吊装树木过程中存在危险性,因此他自身也有过错。
  法院根据案情,终审改判陈某基担责60%,江某明的损失应为7万余元,陈某基应承担4.4万元。江某明和罗某顺之间是承揽关系,罗某顺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事实
  江某明长期在小榄镇承包花木场的挖树工作。他和小榄人罗某顺形成了合作关系,他多次承包了罗某顺的挖树工作。去年5月25日,江某明和罗某顺约定挖20棵树,每棵树的工钱为120元。江某明承包工程后再雇小工挖树。罗某顺从陈某基那里雇佣了一辆吊车用于装树。当江某明已经收拾好工具准备离开时,罗某顺叫他帮忙装车。当时树已经搬到车上,树头已固定好,但尾部超出来了。江某明帮忙去扶正它,吊机吊起树木尾部时撞到他的胸部。此后,江某明受伤后被送往小榄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去年8月15日,江某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江某明在去年11月把罗某顺和陈某基告上法庭要求索赔8万余元。
法理
  义务帮工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认定
  罗某顺与陈某基双方形成承揽关系。陈某基是帮助行为的直接受益者,江某明与陈某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陈某基没有证据证明他明确拒绝江某明的帮工,因此需对江某明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而江某明多次从事挖树工作,应该知道吊装树木过程中存在危险性,因此他自身也有过错。
结果
  陈某基担责60%,江某明的损失应为7 万余元,陈某基应承担4.4 万元。江某明和罗某顺之间是承揽关系,罗某顺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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