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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被丈夫生前悄悄转移


2014-08-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21 第 715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含辛茹苦照顾丈夫和其前妻所生两个儿女20多年,丈夫去世后她却发现土地和房产都早已被转移到了继子名下。古镇的阿芸(化名)在2012年把继子阿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她和她的女儿获得土地及房屋的部分产权。阿棠则认为土地和房产权属人并非父亲的遗产,而是父亲赠与的。记者昨日了解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阿芸最终拿回了土地和房产50%的产权。
●缘由
丈夫生前转移房产后妈与继子起纷争
  阿芸与其丈夫蔡先生相差二十多岁,双方于1989年摆酒结婚,并于1995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十多年里,阿芸含辛茹苦照顾丈夫及丈夫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儿女,后阿芸又为蔡先生添了一个可爱的女儿阿欣,还与蔡先生共同修建了一栋五层楼的钢筋混凝土构建的房屋。
  2012年4月,60多岁的蔡先生因病去世。处理丈夫的后事时,阿芸发现丈夫早在1996年、1997年已经瞒着自己,将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成两块登记在儿子阿棠的名下,地上房屋也表示同意转名至阿棠名下。
  阿芸认为,她几十年来起早摸黑照顾一家大小,修建房屋却发现什么都化为乌有。为此阿芸将继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芸拥有其与丈夫蔡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建筑物的5/8产权;女儿小欣拥有上述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的1/8产权。
●焦点
继承还是物权纠纷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2012年底,市第二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阿棠在庭上辩称,父亲名下没有这样的房产。涉案的房产,经国土局颁发的土地证证明权属人是阿棠,这就意味着所涉财产不是蔡先生的遗产,后妈阿芸以蔡先生单方面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和继承纠纷无关。
  阿棠称,涉案土地是父亲在1985年购买的,阿芸称她在1989年已经与蔡先生同居,且不论是否事实,从时间上来看,涉案土地在没有赠予之前都是父亲的个人财产。此外,涉案土地的两个土地证由父亲在1996、1997年过户给他,时间长达十多年,阿芸作为父亲的妻子不可能不知道。
  而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认定阿芸对该过户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这个过户也是成立的。
●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未征求对方同意赠与无效
  市第二法院认为,阿芸与蔡先生1989年按照农村习俗摆酒结婚之日至1995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之日止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建造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有财产。
  蔡先生将房产转移至阿棠名下,是蔡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私自处分。蔡先生的私下过户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依法依理应与阿芸协商一致,但他没有告知相濡以沫二十几年并在晚年照顾他生活的妻子,就将重大财产全部无偿赠与给阿棠,于情于理都不合。
  因此,法院认定蔡先生在没有和阿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处分财产中属于阿芸份额部分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阿芸与其丈夫共同修建的房屋和涉案土地,由阿芸和被告阿棠各享有50%份额。双方当事人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律课堂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有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何谓“平等的处理权”?市第二法院民五庭庭长胡圣开指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因日常生活需要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两种情况。
  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对外做出决定;第三,针对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处理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如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
  本案中,蔡先生未经阿芸同意即将阿芸享有的涉案土地及房屋50%份额赠予阿棠,蔡先生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阿芸提起本案诉讼,应视为其不同意对蔡先生上述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故蔡先生上述赠予行为无效,法院采信阿芸的主张,确认阿芸对涉案土地及房屋享有50%的份额。
  而根据阿棠二审期间提交的 《遗嘱》内容反映,蔡先生生前将其享有的涉案土地及房屋50%份额赠与阿棠,且已经办理了阿棠名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手续,该行为合法有效。因蔡先生生前即将上述土地及房屋份额赠与阿棠,该土地及房屋份额并不属于蔡先生的遗产,所以阿芸及其女儿阿欣主张各自另享有该土地及房屋的1/8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钟春连 周斌 漫画/蔡文强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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