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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追债不成涂鸦他人房屋


2014-08-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20 第 7156 期 A7版   【收藏本文
  61岁的施老伯很郁闷,为了22年前的一笔债务,他打了3场官司,但因诉求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为了拿回借款,他到他人家门口贴判决书、涂鸦大字要求对方速还借款,没想到此举侵犯了别人的物权。记者昨日了解到,施老伯被对方以侵犯物权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令施老伯赔偿1700元清洁费。
  ■老伯到他人房屋贴判决书追债
  施老伯是小榄人。按照其起诉书的说法,1992年,小榄人徐某钊因建房屋,向施老伯借款4.6万元。后因徐某钊欠款不还,施老伯于2009年提起诉讼,要求徐某钊归还借款本息。
  市第二法院一审判令徐某钊归还借款4.6万元及相应利息给施老伯。但徐某钊随后提起了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施老伯起诉要求徐某钊偿还借款本息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施老伯的诉讼请求。
  随后,施老伯申请再审,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再审,仍驳回了施老伯的诉讼请求。施老伯仍不服而申诉,在没法找到徐某钊协商的情况下,他从2012年4月开始至2013年5月,共10次在徐某钊的儿子小徐的房屋外墙张贴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并用墨水书写“徐某钊速还借款”等字。
  ■老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施老伯这种行为,小徐一直自行清理涂鸦,不过在2013年5月那次涂鸦中,小徐聘请了清洁公司,花了800元进行清理。随后,小徐拿着收据把施老伯告上了法庭,他请求法院判令施老伯停止侵权,支付小徐对张贴物、涂鸦物的清洁费、水费、误工费共1万元。
  市第二法院认为,虽然徐某钊确与施老伯之间存在借贷纠纷,但涉案房屋并非徐某钊所有,施老伯以追债为名而对小徐的房屋进行涂鸦、张贴裁判文书等,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侵犯了小徐的物权。法院一审判令施老伯停止侵权,并酌定赔偿小徐清洁费1700元。施老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认定老伯侵权,需赔清洁费
  今年4月,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上诉案。法院认为,虽然施老伯称他贴文书写大字是因小徐的父亲徐某钊欠款不还,但施老伯要求徐某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求已经生效判决驳回,而且该民间借贷纠纷也不能成为施老伯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因此施老伯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物权。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施老伯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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