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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投资款转为借款


2014-08-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19 第 715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施先生和刘女士、李先生三人在板芙镇合伙开鞋厂,施先生期间退出,但5万元投资款拿不回,另外两名股东写下借条。去年1月,鞋厂易主后,施先生拿着借条索要款项,但遭到拒绝。投资款变成借款,这是合伙纠纷还是借贷纠纷?施先生把股东刘女士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后,他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法院终审改判刘女士归还5万元借款。
  ■3人合伙开鞋厂,3个月后散伙
  2012年10月,板芙镇一鞋厂法定代表人李某志带货物潜逃,引发欠薪纠纷。施先生以买下工厂设备的形式,支付了员工的工资。随后,施先生、李先生和刘女士三人签订了入伙协议,约定李先生占50%的股份,施先生因支付了约5万元用于发工资,因此占了30%的股份,刘女士占20%股份。以刘女士名义登记的鞋厂随后成立。
  鞋厂经营不到1个月,资金出现了问题。三人又签订了一份股份合约,刘女士再拿出5万元现金,占股上升至50%,李先生30%、施先生20%。这次合约里有一项特别约定:如以后经营不够费用,三人按股份多少均出,到时如谁拿不出费用,按股份自动退出。
  2012年12月13日,因鞋厂经营继续困难,需要各合伙人在出资维持经营,施先生因资金困难无法出资,提出退出股份,三方同意退还施先生入股金5万元,李先生与刘女士因无现金退还立下借条。该份借条约定鞋厂在2013年5月份还2万元,7月份还清,如有违约,厂内所有机器归施先生所有。
  2013年1月24日,股东李先生也退出了鞋厂经营。刘女士找到另一名投资人合股继续经营鞋厂。
  ■5万元是购买设备款还是借款?
  去年5月,施先生拿着5万元的借条找新鞋厂要求还款,遭到拒绝,他遂把鞋厂和刘女士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施先生提供的证据,在表面形式上是借条,但综合双方的证据及陈述,施先生、鞋厂、刘女士之间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施先生所主张的5万元“借款”,实际是施先生用于购买鞋厂设备的款项。
  施先生购买该设备后,与刘女士、李先生合伙经营鞋厂,双方的纠纷实际为合伙纠纷,施先生以借贷法律关系向鞋厂、刘女士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施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同时撤销了对鞋厂的起诉。在二审阶段,刘女士称借条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当时是在施先生的胁迫下,由李先生书写借条主文,我签了名。”不过,刘女士承认借条上的5万元就是施先生的合伙出资款。
  ■法院终审认定投资款转为借款
  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从李先生、刘女士、鞋厂共同向施先生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印证,各方都同意施先生退伙,但由于李先生、刘女士当时没钱支付退伙款,所以向施先生出具借条,将应支付的退伙款转作为向施先生借款。因此,双方合伙关系终止、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又因刘女士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刘女士辩称的被胁迫而写下欠条的说法,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近日,法院终审对该案作出改判,刘女士被判向施先生清偿5万元借款并赔偿逾期利息。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 李志金 谢欣然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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