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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前女友3日 男子终审获刑1年9个月


2014-08-06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06 第 714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去年9月中旬,港口镇民新北路一栋出租屋,一女子途经304房时扔进一张字条,后匆匆离去。去年9月18 日凌晨3时,警方在该出租屋把309 房的男子冉某抓获,扔字条的女子阿茵被成功解救。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判决结果:冉某终审获刑1年9个月。
■女子被拘禁,扔字条报警获解救
  冉某1977年出生,重庆市武隆县人。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冉某和阿茵曾是情侣,后因感情不和分手,但冉某并不死心。去年9月15日开始,冉某将阿茵带至港口镇民新北路某309房,采用看守、殴打等方法限制阿茵的人身自由。阿茵被打伤之后,冉某曾带她于9月17日到市人民医院看病,期间阿茵在人民医院门口逃跑时被冉某抓了回去。
  随后,阿茵通过写求救字条,趁晾衣服之机把字条丢给304房的男租客请求帮忙报警。去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警方在民新北路某309房将冉某抓获归案,并当场解救出阿茵。
■上诉被驳,男子终审获刑1年9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冉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冉某一审被判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冉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我们是情侣关系,她有出租屋钥匙,曾与我一起外出吃饭。9月17日晚,我们还一起参加朋友生日聚会等活动。”冉某说,如果阿茵是被他拘禁,那这几次外出她完全有能力求救或逃离。此外,阿茵身上的刮痕是两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时划伤的,并不是暴力殴打所致,他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情,从轻改判。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监控录像证实了冉某将逃跑的阿茵抓住的情景。冉某虽称当晚带阿茵一起参加了朋友的生日聚会,但阿茵是为免受伤害而不敢逃离冉某的掌控。阿茵在冉某的精神控制和暴力威胁下失去人身自由,无论冉某动机为何,这种行为都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有完整的证据链可证实冉某对阿茵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来限制她的自由。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冉某的上诉,该案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 讯员谢欣然 黄金娣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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