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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掉两冬瓜引发血案


2014-07-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23 第 712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当超载摩托车在国道上遇见大冬瓜,结局可想而知。2013年7月7日,一辆载着3 人的摩托车行驶在105 国道时撞上突如其来的冬瓜,车倒人伤。摔成骨折的乘客阿秀把骑车载冬瓜的张某和她乘坐的摩托车司机黄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赔5 万元医疗费。这起交通意外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张某承担60% 、黄某承担30%、阿秀自己承担10%。判决结果已于昨日生效。
  ■超载摩托车撞冬瓜后滑倒,乘客摔成骨折
  2013年7月7日,阿秀和阿丽乘坐黄某的摩托车,途经105国道小榄往东凤方向发生交通事故。黄某的摩托车因来不及避让路上的冬瓜而滑倒,黄某和阿丽受皮外伤,阿秀不幸摔成骨折。当天,阿秀被送到小榄镇人民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
  阿秀在事故中损失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9120.55元。造成事故的冬瓜是当时前方摩托车车主张某的。去年11月6日,交警部门对该案作出认定,张某驾车载物行驶时遗撒、飘散载运物,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黄某超载驾驶。阿秀、阿丽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由于黄某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今年1月3日,阿秀把两名摩托车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应根据规定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对阿秀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6531.35元。其余赔偿,由于阿秀明知黄某驾驶的摩托车超载还继续乘坐,她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具体案情,酌定阿秀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13553.52元,由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1776.76元(扣除他在医院支付的5000元),由阿秀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载冬瓜司机担责六成,赔1.3万元
  载冬瓜的司机张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院上诉。他认为,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差别太大。第一份认定张某无责任,第二份却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此外,事故发生在白天,路面平坦,且发生事故的地点距离张某有十几米远,对方司机黄某不可能看不到障碍物。张某认为,明显是黄某超载超速,导致不能绕过冬瓜或刹车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张某还认为,他只是在回家途中买了两个瓜,没有超速、超载行为,也没有故意行为。冬瓜从摩托车上掉落是意外,掉落后滚动的方向是不可预知的,这说明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恶意或故意,这起交通事故,纯粹是一宗意外事件。
  阿秀则答辩说,事故的原因在于张某装载物品时不够牢固,导致装载的冬瓜洒落,引发意外。根据法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合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车辆所载的冬瓜仅用米袋包装,张某仅以双脚相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采取其他固定措施。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昨日生效。
>>>法官说法<<<
车主没有履行安全装载的义务
  对于这起案件,市中级法院民五庭林天华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机动车辆于道路通行时未保证装载安全,导致装载的物品遗洒,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该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装载义务,没有对载运物做好保护措施而致载运物遗洒道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显然不属意外事件。
  交警部门作出第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经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后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部门最终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张某虽持不同意见,但他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谢欣然 漫画/解元杰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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