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说法 >> 正文
认为小区公共停车位应免费业主拒交停车费并状告物管


2015-08-11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8-11 第 3611 期 A04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沙溪一小区业主不肯交停车费,还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出入口,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一审、二审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停车费已获市物价局核准,业主不交费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因此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案情:
  业主告物业公司收停车费不合理
  余先生住在沙溪一住宅小区,据他介绍,该小区从他入住时起便不需交纳通行费,后物业公司在没有征询业主委员会及公告的情况下从2014年起擅自收费。他认为,小区公共场地是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出入小区应该免费。
  2014年7月9日至17日,双方矛盾升级。余先生称,物业公司阻止其驾车进出小区,并要求其缴纳通行费方可进入小区,后变本加厉,在他汽车后面设置障碍物进行堵塞。
  因此,余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害其驾车自由进出小区的权利等。
  法院查明,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载明,室内汽车车位每月250元,室外汽车车位每月150元等收费标准,并且在2011年1月获得市物价局核准。
  2014年3月28日,该小区南门的道闸及智能IC卡投入使用,物业公司开始按该标准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庭审:
  原告拒不支付停车费损害全体业主利益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要求进出小区的车辆取卡、交费是基于其职业性质,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利益而发生,且该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核准。
  对余先生关于露天停车位系小区内公共场地,是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出入小区应免费的主张,按法律规定,小区露天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非某个业主所有。余先生拒不支付停车服务费,不仅损害物业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最终,法院驳回余先生的诉讼请求。
  余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李玮玮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