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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媳妇”告“好妻子”侵权


2015-04-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4-17 第 7396 期 A9版   【收藏本文

  相同名称,相似产品,且两家公司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是巧合还是另有内情?2014 年年底,生产家电的中山巧媳妇公司(化名)将中山好妻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巧媳妇认为,他们注册了 “好妻子/GOOD WIFE”商标,而好妻子注册“好妻子/HAOQIZI”商标后,将“好妻子”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商标侵权纠纷的判决结果。
  ■商标相似,“巧媳妇”告“好妻子”
  原告巧媳妇公司于2006年成立,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并注册了 “好妻子/GOODWIFE”的商标。这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电炊具、电热壶、电暖器和电热毯等。
  被告好妻子公司则于2011年成立,股东为王某、李某。好妻子公司加工、生产、销售抽油烟机、炉具等。股东王某在2009 年注册了“好妻子/HAOQIZ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袜等。后来,王某又将“好妻子/HAOQIZI”注册核定使用为公文包、手提包等,有效期从2012年到2022年。
  2014年年底,巧媳妇将好妻子告上法庭。巧媳妇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好妻子”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并在经营场所、广告、宣传册、包装上使用“好妻子”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巧媳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好妻子公司股东王某还是www.haoqizi.cn网站的注册人,在网站上使用“好妻子”商标,构成共同侵权。好妻子公司、王某则认为,他们并未构成侵权,不需要对巧媳妇公司作出赔偿。
  ■法院认定好妻子侵权 判赔3万
  汉语名称相同,但商标另一半使用的分别是英文和拼音,是否构成侵权?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巧媳妇公司的 “好妻子/GOOD WIFE”商标,由“好妻子”与“GOOD WIFE”组成,但我国以汉语为母语,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好妻子”比“GOOD WIFE”更能引起注意,区别功能更为强。
  如今,被告好妻子公司将“好妻子”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其公司网站及印制的宣传册上进行宣传,容易引起混淆,误导公众。此外,“好妻子/GOOD WIFE”保护期间自2007年10月14日起计算,而好妻子公司则成立于2011年8月12日,晚于该商标的注册时间。
  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发现,巧媳妇公司与好妻子公司的注册地都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股东王某与还与巧媳妇公司的股东相识十多年,王某有机会知悉 “好妻子/GOOD WIFE”的商标。而两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似,都包括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和厨房电器等,巧媳妇公司的经营规模更有优势,法院据此认定好妻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被告好妻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对方3万元。
  法官说法
  合法注册不等于无侵权嫌疑
  市第二法院民三庭郭宁副庭长分析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将他人使用在先或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的情况。
  郭法官介绍说,现实中,有的企业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获得合法注册,正常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会构成侵权。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提醒了广大企业家不要以抢先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的方式搭便车或傍名牌,否则只能赔了丈夫又折兵,不仅要更改企业字号,还要对权利人赔偿。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钟春连 图/美堂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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